•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论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适用

    [ 张玉英 ]——(2013-9-23) / 已阅10295次

      所以,笔者赞同在充分考虑适用条件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主要是:第一,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的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第二,行政裁决和行政赔偿案件。德国行政法院法第113条第2项明确规定,行政行为内容为某一钱款的认定、原告请求对此更改,法院可以确定一其他数目的钱款或者以其他方式对钱款进行认定。如确定或者认定该钱款需要较大精力或者花费,法院可以在变更行政行为的同时指出未公正考虑到的或者未考虑到的事实或者法律关系,以使行政机关能够根据法院判决计算出钱款的数目。第三,对计算错误的行政决定。如行政处罚虽然没有显失公正,但是由于行政人员计算错误而导致失当,法院在查清实际数额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变更。再如,在反倾销案件中,行政机关计算的倾销幅度或者征收的反倾销税的数额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予以变更。[11]

      三、完善我国变更判决的制度设计

      在现代行政诉讼中,变更判决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一方面,对变更判决的标准“显失公正”的判断,应当从实质意义和形式方面,并结合行政诉讼中“滥用职权”的相关规定来综合考虑,而不是仅从“量”的多少来界定。另一方面,虽然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但是对绝不是无原则的无限扩大,相反而是应该更加严格审查其适用条件。为了更好的发挥变更判决的作用,可以考虑从以下两个方面为变更判决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

      建立司法审查判例制度。判例法的优点在于其具体性、可比较性、可区别性,因而可以克服抽象标准带来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由最高院选择,收录若干具有普遍意义的疑难案件或者新型判例,为各级法院的审判提供依据。编撰后的案例可以在判决书中引用,具有同最高院司法解释相同的法律效力。对显失公正的判断,是很难把握的一种情况。可以建立判例制度,通过同案比较,异案比较等区别技术来判断行政行为是否显失公正,即把已经找到的最相类似的案例的判例,同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比较,寻找相同点和不同点,进而决定本案的情况,并在判决中说明理由。现行判决形式十分简单,尤其是判决理由方面,可以通过分析判例中的异同来完善判决理由,做到一举两得。

      建立司法陪审团制度。这是针对法官缺乏行政经验的质疑,而设计的一种制度。法官确实不是行政专家,而且随着行政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更需要懂得多方面知识的人来判断。即使是行政主体在对复杂的,涉及到多方面知识的领域,也未必能作出很好的决定。所以,可以考虑从司法程序上来进行制度设计,通过邀请行政专家,环境保护专家,医疗专家,审计专家等方面的专家,共同来判断该如何更好的变更行政行为,作出更科学、更合理、更令当事人满意的行政结果。陪审制度常见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案件中,有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之分,人数也各不相同。在行政案件中,各级地方人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产生一定的陪审预备人选,具体的参与人数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案情需要,来确定。陪审团负责对行政案件的事实问题负责,采用投票,少数决定多数的方式来最后决定陪审团的意见。法官根据陪审团的最后意见来选择法律的适用。[12]

      以上两个制度的构建,也是很多学者提出的我国行政诉讼程序改革的发展方向,从我国行政审判的实践看,建立这两种制度在可行性方面没有什么客观的障碍,关键是我们的决策者有没有意识到其必要性,及早构建上述两项制度,为我国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适用,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

      注释

    [1]参见孙笑侠:《论司法对行政的合理性审查》,载胡建淼主编《公法研究》第一辑,上海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52页。

    [2] [英]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6页。

    [3]蔡志方著:《行政救济法论》,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150页。

    [4]吴庚著:《行政法之理论与适用》,三民书局,第533页。

    [5]孔繁华:《行政变更判决——以比较法为视角》,载《当代法学》2006年9月第5期,第153页。

    [6]参见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81-186页。

    [7]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64-667页。

    [8]参见张尚鶩主编,张树义副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43页。

    [9]余凌云:《行政诉讼上的显失公正与变更判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的批判性思考》,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第49页。

    [10]参见余凌云:《行政诉讼上的显失公正与变更判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的批判性思考》,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第50页。

    [11]参见梁凤云著:《行政诉讼判决之选择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12页。

    [12]参见孙笑侠:《论司法对行政的合理性审查》,载胡建淼主编《公法研究》第一辑,上海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60-63页。

      (作者单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