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个人律师事务所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廖旭东 ]——(2013-9-6) / 已阅17348次


      (一)提高个人所的设立条件


      新《律师法》规定开办个人所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对于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律师来说,拥有10万元的注册资金,还是比较困难的,但是,对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律师来说,10万元,作为开办个人所的资金条件,门槛显然太低.笔者认为:对于个人所开办的资金条件,应由各省司法主管机关根据本地经济状况,自行设定.


      2010年7月12日实行的《辽宁省个人律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开办个人所的资金条件:副省级市有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资产;其他城市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县(市)有人民币十万资产.


      就广东省而言,笔者认为:深圳、广州、珠海及珠三角地区,开办个人所的注册资金应达到50万元,广东省其他地区,开办个人所的注册资金应达到30万元.


      除了提高个人所的注册资金外,笔者认为:对于个人所开办的地点也应有所规制,笔者认为:应鼓励律师在乡镇开办个人所,限制在市中心区开办个人所.就中山市而言,虽然中山现有58家律所,但在中山市5个区、20个镇中,尚有14个镇、1个区,没有律师事务所,因此,应鼓励律师到没有律所的镇区,开办个人所.以满足当地镇区居民的法律需求.


      (二)减免个人律所的税费


      在我国,个人律师事务所属于新生事物,刚刚起步,需要政策扶持.


      2012年,北京市律协规定:合伙所的团体会费每所每年10000元至5000元, 个人律师事务所免交团体会费.


      个人所免交团体会费,北京市律协带了个好头,在笔者看来,其他地方的律协不一定也能象北京市律协做到不收个人所的团体会费,但至少,应做到将个人所的团体会费与合伙所区别开来,减免个人所的团体会费.


      根据国家税收征管的规定,我国律师行业税收征收方式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 在2010年之前,税务机关对律所征税实行的是核定征收方式.2010年后,税务机关要求对律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征税.据统计,在核定征税方式下,我国律师业承担的税率,占收入的9%-15%.在查账征收方式下,律所的整体税负比例(含营业税及其附加)占到其经营收入的25%以上。


      笔者认为:国家对个人所,应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由于个人所规模小,人员少,业务量小,因此,对个人所不宜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应采用核定征税为宜.


      (三)支持和鼓励律师到个人所执业


      当今在我国律师界,非常强调律所的大型化、专业化、公司化,认为这才是我国律师发展趋势.主管部门对个人所也并不看好.其实,这是个误区.


      有几百年律师发展史的西方国家到目前为止,大型所也只是其中少数,其国内绝大多数的法律服务仍是由个人律师事务所或者中小律师事务所承担.美国有一半的所是个人所,或者5人以下的小所。


      目前香港共有律师事务所700多家,合伙人超过10人以上的较大型律师所只有26家,个人投资的律师所占44%,绝大部分律师所为合伙人在5人以下的中小型律师所。


      因此,个人所的发展,是今后我国律师发展的重要部分,律协和主管机关应对现有的不利于个人所发展的政策,进行修订.为律师到个人所执业创造条件.

      来源:中国律师网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