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龙 ]——(2013-9-6) / 已阅13259次
西方国家对出狱人所采取的援助和保护措施多种多样,如为无家可归者提供住宿场所,为身体有疾病者提供医疗保健,对心理负担过重者提供心理辅导,对经济困难者提供生活救济金,帮助进行职业训练和提供就业信息等。在德国,出狱人被纳入国家失业救济范围。我国对出狱人保护的形式,则主要有安置就业、社会帮教等。在坚持长期以来形成的好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我国应进一步充实出狱人保护的具体内容,使之不断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实践的需要。例如,应加强对出狱人的生活指导、心理疏导,使其以良好的心态面对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出狱人重返社会基金会,负责对出狱人进行必要的社会性服务工作,如进行法律援助或职业训练等经费的募捐与收集,等等。此外,对于那些出狱后确实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极度困难的人员,可以考虑纳入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使其具备基本的生存条件。帮助出狱人掌握一定的谋生技能,使其在出狱后尽快找到一份合适工作以自食其力【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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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任海玉.出狱人保护问题研究[J].科教文汇,2007(4)
[8]于志刚.刑罚消灭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第694页
[9]孙春雨.论我国出狱人社会保护制度的构建[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1(5)
(作者系荆门市东宝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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