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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的隐性合伙人是否有请求权

    [ 叶文炳 ]——(2004-1-10) / 已阅15635次

    的请求权,依法定程序进行审视、考量、思辨,并最终获得支持和确认的权利,
    具有绝对性、对世性、排他性。从请求权性质来看,她是民事主体基于一定的法
    律关系而获得一种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因此,某事民主体是否具有请求权,那
    就要看其基于一个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提出什么样的请求,从现行的诉讼有关规定
    来看,所有的权利关系人或特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该关系所延伸的权利受到侵
    害时,请求法院给予保护的权利。
    从本案来看,原告张金与被告李德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合伙买店契约而形成的债权
    债务关系,这是明确的,但原告张金与该店之间是处于什么样的关系呢?由于该
    店是以被告李德名字购买的,虽然手续未完整,但已经实际交付,从我国物权折
    中原则来看,物权关系已经形成,该店物权权利人是被告李德。物权是一种对世
    权、绝对权和排他权;而债权则是一种对特定人权、相对权和非排他权。从权利
    的性质可以看出,物权中的支配权的效力要比请求权强硬,其法律上的效果表现
    为支配权的优先权。但是本案中的店面既负担物权的支配权又负担债权的请求权
    ,一般情况下支配权优先实现,这就是支配权的排他性和对世性所决定的。物权
    在法律上属于支配权,债权在法律上属于请求权(当事人订立合同后,会在当事
    人之间产生请求权的约束力,也就是第二种意见所说的隐性合伙关系产生请求权
    的约束力)。因此,一个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一般优先实现,
    也就是说一个仅仅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以他们的债权,是不能够排斥他人即
    第三人的正当权利的(也就是第二种意见所说的善意取得)。但是不管怎么样在
    当事人之间自然会发生请求权的效果,而这种效果则能排斥第三人的非正当权利
    (即第二种意见所说的恶意取得)。因此,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原告张金有请
    求权(即诉权)。
    另外,在本案来看,原告不仅有诉权,而且还能胜诉,因为被告陈胜在法律递格
    中就是第三人的地位,那么作为被告陈胜是否在该店买卖中无过错,是善意呢?
    显然不是,原因有三:第一,因为该店无合法手续,属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
    的房产,被告李德与被告陈胜就该店的买卖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不得转让。”因此,他们就该店面进行买卖是存在违反法律的过错。第二,被
    告陈胜以低于市场价5万元买来该店,主观上显然存在非善意的行为,他们应当想
    到价格如此便宜应当有问题,主观上也有过错。第三,2001年12月2日,被告陈胜
    与被告李德为了逃避缴纳房产交易税,竟要求龙岩市甲房地产公司跨越被告李德
    重新签订假的房产买卖合同,存在合同条款和时间恶意倒签等违规行为,主观上
    具有明显恶意。综上所述,在法律上被告陈胜不能作为善意的取得人存在,因此
    ,被告李德与被告陈胜之间的买卖是无效的,原告的诉请也应当得到保护。

    福建省漳平法院叶文炳,联系电话:0597-752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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