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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

    [ 赵克 ]——(2013-9-3) / 已阅11474次


      第四是审理期限,即人民法院从案件受理到作出裁判的法定期间。《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判决,《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对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应统一遵循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统一适用3个月的审理期限。否则难以达到构建行政附带行政诉讼提高诉讼效率、彻底化解纠纷的最初目的。而对于审理期限的延长,应分别适用对应的诉讼法律的规定。

      第五是裁判方式。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判可结合审理方式作出,除开必要分开审理分开判决的,均制作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一并判决,只是在判决书中分开对行政和民事争议部分进行论叙。对于附带民事部分可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可就附带民事部分制作调解书,不能调解的则与行政部分一并判决。

      4、上诉问题。一审作出行政附带民事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或民事任一部分不服均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则应统一由行政审判庭进行审理。若当事人仅对行政或民事部分上诉,说明其已自动放弃了对另一部分的上诉权,对此人民法院无需再进行审理。但而二审法院均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5、执行问题。行政附带民事判决全部生效之后,由人民法院执行局分别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进行执行。若当事人对行政或民事部分上诉,应分别处理:仅对民事部分上诉则可先行执行行政部分;仅对行政部分上诉则宜等待二审最终裁判后再执行。

      五、结语

      我国行政诉讼起步较晚,而《行政诉讼法》实施这二十余年正是中国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阶段。二十年前的法律条文对日益复杂行政法律关系调整已显得机械和狭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诸多问题亟待完善法律以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作为基层法律工作者,在面临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尤其是行政、民事交织的复杂法律关系时,期望能准确及时的找寻到具体明确且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文作为指引,以彻底化解纠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一直未被纳入行政诉讼法律体系,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化解行政与民事交织的争议有其重要的功能,是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的,鉴于此建议立法机关结合现状适时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修订,明确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条件、审理程序等具体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较为具体的操作依据,改变我国目前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立法空白的状况,促进我国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行政诉讼原理》 马怀德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理由、观点与问题》 甘文,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方世荣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姜明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民事诉讼法原理》 田平安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6)《行政与民事争议交织中的程序问题》 王贵松主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7)《行政法总论》 陈敏,三民数据1999年版。

    (8)《行政审判问题研究》 罗豪才,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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