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小化 ]——(2013-9-3) / 已阅9981次
合议庭不规范的行为,致使合议庭成员之间的审判权无法实现相互制约。实务中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合议庭审理的大部分案件中,合议庭的全部成员并未能平等的参与进来,致使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最终裁判都只是一名法官的意志体现,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其他审判权力未曾真正参与案件,审判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也就无从谈起。二是由于行政、人情、成员固化等外在因素的影响,致使合议庭成员即使实际参与了案件审理,也会因为无法自由表达意见而变相丧失审判权力。
二、实现高效率庭审要求必须规范合议庭的分工
想要实现立法者设置合议庭制度时预期出现的,通过群体决策以达到集思广益,最终产生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恰当的裁判结果这一目标,就只有进一步明确合议庭成员之间的权与责,以具体明确的制度取代抽象的法律语言,来确保合议庭成员积极、平等地参与审判,并明确、共同地分担相应的责任。
(一)影响庭审效率的基本因素
一个成功的庭审应同时具备有效性和高效性的特点。庭审的有效性应体现在以下四方面的要求:(1)通过庭审查清案件事实,厘清案件的法律关系,为正确判决打好基础。(2)庭审程序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判公开,提高审判的公信力。(3)是所有诉讼主体平等参与庭审活动。(4)明确当事人各自责任,通过庭审阐释法律的精神,达到普法目的。一个成功的庭审同时又必须是高效的:(1)庭审程序上:一个案件,视不同情况可以一次或两次开庭,但是每次开庭都应完成本次庭审的任务,为尽可能完成本案的审理任务做好准备工作。一个案件,如果能够通过一次庭审查清事实、做出判决的,就不应当第二次开庭,否则这样的庭审就不是一个有效率的庭审。(2)审查案件内容上:庭审前必须提前归纳法庭调查重点和案件争议焦点,为庭审活动做好充分的准备。在庭审开始后,要积极调动审判人员,发挥各自专业优势,通过所有审判成员的独立的、专业的、集体的判断,阐明案件事实并准确适用法律条款,快速的做出裁判,最大限度地避免庭审后的人情案、关系案发生。总而言之,一个高效的庭审要求实现程序意义和实质意义上的双重效率。
(二)规范合议庭分工对于提高庭审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合议庭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的最主要审判组织,笔者认为对合议庭成员进行专业分工,是有效提高庭审效率的途径。
通过对合议庭进行分工,实现人尽其才,可以提高庭审程序意义上的效率。合理的制度能够有效激发人的才能,并能促使其在制度规范内发挥出最大效用。对合议庭成员进行分工,让各成员从事实、法律等不同方面对案件展开调查和分析,可以有效避免“谁都来管”、“什么都管”带来的现实中的“谁都没管”的不良结果,而是通过成员之间的各司其职实现事半功倍。真正意义上的人尽其才,不是口号式的“共同审理”,而是明确各自职责后的有序展开。
通过对合议庭进行分工,实现人专其责,可以提高庭审实质意义上的效率。分工的第一步是明确“做什么”,第二步则是明确“职责是什么”、“没有履行职责会有什么后果”。合议庭的分工理论和制度构建中,包含了合议庭成员的权责对应机制。通过分工,合议庭成员在明确各自负责事务和所承担的权职责后,可以专心开展工作,合理安排调查和审理进度,确保案件的审理质量,进而实现多人协作、集体智慧的高效审判。
三、我们该如何规范合议庭的分工
笔者认为,通过对合议庭成员职责进行分工,可以实现庭审的有序和高效,通过合议庭集结规则的变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合议庭成员“各就各位”,实现证明严格程序的可控性。以民事审判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为例,假如庭审过程中由专人负责调查与涉及到案件性质的事实,比如案由到底是雇佣关系、承揽关系还是义务帮工等;再由专人调查核实赔偿的项目、标准、金额,最后确定赔偿数额;确定了以上两项,再由专人负责查找相关法律条文,确定法律的适用。至此,通过对合议庭成员的严密分工,合议庭分工协作、共同参与、集体决策、互相制约的立法本意自然得以实现。当然,针对个案的不同,对于成员的职责分工可以由审判长临时进行调整。但是,我们认为合议庭分工制度必须明确相应的原则和机制,确保该制度在推行中的规范性和长效性。
(一)完善合议庭相关法律制度
立法的明确,不仅能够表明立法者的态度和立场,更能有效的引导和指导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基于当前制度上对于合议庭规定的不足,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的形式,完善合议庭成员共同阅卷等法律制度。结合合议庭制度的设立初衷和当前合议庭审理现状,建议应当规定合议庭参与审理的所有案件均应由全体成员共同阅卷,而不应限于“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一种情形。同时,在承办法官“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职责中,增加“提交合议庭其他成员传阅”的规定。
(二)划分合议庭成员的各自职责
《规定》第4条规定,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本文探讨的合议庭成员的分工,是在遵循这一原则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虽然分工后合议庭成员各自的职责会不同,但这并不影响他们对于案件最终的事实和法律认定共同承担责任。对合议庭成员进行分工不是分解合议庭承担的责任,而是对根据审理需要对人员从事的具体事务进行分工,旨在分解细化,多头并进,以达到多人协作下的高效率高质量审判。案件审理过程中,围绕合议庭的主要职责,笔者认为应对各名合议庭成员进行相应的工作划分:
首先,审判长负责对全案审理的组织协调,对承办法官及其他合议庭组织成员进行科学分工,组织当庭认定的心证展示过程,负责归纳庭审每一阶段的总结,引导当事人、指挥合议庭成员有序庭审,并对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进行适当处理。
其次,承办法官主要负责案件事实方面的调查,围绕这一职责,承办法官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负责涉案证据的收集。作为庭审和查明案件事实的最核心步骤,承办法官应要求当事人完整提交各自证据、根据诉辩意见依申请或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等事项。二是拟定庭审提纲,对于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主张的诉求予以完整归纳,并初步提出案件争议焦点和案件调查重点。三是向其他合议庭成员简要汇报案件情况,征询对庭审提纲的意见,确定庭审调查的方向。
最后,其他合议庭成员负责调查有关涉及案件性质的调查,并对案件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文进行查找。在承办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充分调查之后,其他合议庭成员针对当事人主张的具体诉讼请求,查询相应法律条款,并结合庭审中认定的情节和综合因素准确提出适用法律条文的意见。要做好这一方面的工作,要求法官在庭审前充分阅卷,庭审中积极听取和思考对于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认定,并尽量当庭阐释案件适用的法律条文内容。要特别注意的是,法官应注重当庭释法,向当事人耐心讲解法律规定。
(三)建立合议庭分工的长效机制
合议庭的分工对于提高民事审判的庭审效率和质量有重要意义。然而,任何举措若想得到长期有效的推行,必须通过建立相应实施和保障制度。合议庭的制度体系中,理应加入对合议庭分工的制度规定,具体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第一,建立法院内部的专业人才库。依据对合议庭成员分工的标准,可以在法院内设立案件事实调查人才库、法律关系认定人才库和法律适用人才库。这样一来,在办理案件时通过在人才库中抽取人员,可以快速组成合议庭,避免了以往组成合议庭的随意性和固定化,并排除了行政等其他外在因素的干扰。
第二,培养新人,让审判人员从起点养成良好的习惯。合议庭作为最基本审判组织,需要不断补充和引进新的人才。实务中要将合议庭分工制度予以长期推进,就必须在培养新的审判人员时就对其灌输专业分工的理念,并鼓励他们师从长者,向经验丰富的专业法官学习审判技能。
第三,建立合议庭成员责任考核机制。一个完整的考核机制应囊括激励和处罚两个方面。示范优秀法官的事迹和技能,是肯定和鼓励法官继续完善的有效途径,同时也能引导其他审判人员今后在自身的工作过程中不断改进。这一点,在现有的制度规定和法院过去的工作中都已有所体现。我们认为,对于合议庭成员的不规范行为,必须依违反次数和严重程度设置相应的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唯有如此,方能有效遏制和消除此类现象。
参考文献
(1) 江启镇:《合议庭横向运作机制研究》,载《福建法学》2011年第1期( 总第1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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