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胥海波 ]——(2013-9-3) / 已阅8401次
目前,反对非物质贿赂入罪的学者还认为这样做在量刑上很困难。笔者同样不认同。我国刑法对于贿赂犯罪量刑存在两个标准:一是财物数额,二是犯罪情节的轻重、影响的恶劣程度,这两种标准在实务操作都是存在的。1999年9月施行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就规定立案标准不限于贿赂财物的数额,而且情节轻重,影响恶劣也是立案标准之一。为此,有学者提出将二者结合,即双轨制的立法模式,一方面坚持“计赃论罪”的传统,一方面强调贿赂数额之外的情节对量刑的影响,这样做完全是可行的,因为在实务中这两种方法已经在使用。所以量刑不是问题。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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