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对非物质贿赂立法之探讨

    [ 胥海波 ]——(2013-9-3) / 已阅10134次

    目前,反对非物质贿赂入罪的学者还认为这样做在量刑上很困难。笔者同样不认同。我国刑法对于贿赂犯罪量刑存在两个标准:一是财物数额,二是犯罪情节的轻重、影响的恶劣程度,这两种标准在实务操作都是存在的。1999年9月施行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就规定立案标准不限于贿赂财物的数额,而且情节轻重,影响恶劣也是立案标准之一。为此,有学者提出将二者结合,即双轨制的立法模式,一方面坚持“计赃论罪”的传统,一方面强调贿赂数额之外的情节对量刑的影响,这样做完全是可行的,因为在实务中这两种方法已经在使用。所以量刑不是问题。

    五、结语

    综上所述,非物质贿赂入罪是完全可行的,从古至今,都有这样的记载,至于技术层面上的困难,那也不是不能克服的,不能存在一点困难就止步不前,严峻的形势摆在我们面前,我们不能一拖再拖,应当今早将非物质贿赂入罪。


    王俊平,李山河.受贿罪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2-3.
    周振想.公务犯罪研究综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陈俊.腐败新时尚:“性贿赂”问题研究[J].学理论.2013-03-08.
    张明楷.法益初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
    万旭粼.受贿罪中贿赂范围扩张研究[J].上海:华章,2013(16).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胥海波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