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歌雅 ]——(2013-8-29) / 已阅9018次
[50]参见满洪杰:《荣誉权—一个巴别塔式的谬误?—“ Right to Honour”的比较法考察》,《法律科学》2012年第4期。
[51][澳]胡•贝弗利—史密斯著:《人格的商业利用》,李志刚、缪因知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页。
[52][澳]胡•贝弗利—史密斯著:《人格的商业利用》,李志刚、缪因知译,第158页。
[53][澳]胡•贝弗利—史密斯著:《人格的商业利用》,李志刚、缪因知译,第158页。
[54]Johanna Bond, Honor as Property, Columbia Journal of Gender and Law,Vol. 23,2012, pp.210-211.
[55]参见[澳]胡•贝弗利—史密斯著:《人格的商业利用》,李志刚、缪因知译,第25页。
[56]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第310页。
[57]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第312页。
[58]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第312页。
[59]杨立新、朱呈义、薛东方:《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22页。
[60]杨立新、朱呈义、薛东方:《精神损害赔偿》,第332页。
[61]杨立新、朱呈义、薛东方:《精神损害赔偿》,第333页。
[62]杨立新、朱呈义、薛东方:《精神损害赔偿》,第333页。
[63]杨立新、朱呈义、薛东方:《精神损害赔偿》,第333页。
[64][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73-74页。
[65]杨立新、朱呈义、薛东方:《精神损害赔偿》,第540-541页。
[66]《荀子•荣辱》。
出处:《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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