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樊启荣 ]——(2013-8-29) / 已阅17164次
[8][日]大森忠夫:《保险法》增补版,有裴阁 1997 年版,第 212 页。
[9]前注[1],[英]M·A·Clark 书,第 841 页。
[10]参见汪信君、廖世昌:《保险法理论与实务》,元照出版公司 2006 年版,第 35 页。
[11]施文森:《保险法论文(第一集)》,三民书局 1985 年版,第 145 页。
[12]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401 页。
[13][美]小罗伯特·H·杰瑞、道格拉斯·R·里士满:《美国保险法精解》中译本,李立彦译,法律出版社 2009 年版,第358 页。
[14]前注[1],[英]M·A·Clark 书,第 843 页。
[15][日]石田满:《保险契约法的论理与现实》,有裴阁 1995 年版,第 212 页。
[16]前注[12],江朝国书,第 401 页。
[17]前注[4],林群弼书,第 288 页。
[18]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 1 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45 -147 页。
[19]参见樊启荣:《保险事故与被保险人过错之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模式——兼评我国〈保险法〉第 27 条第 2 款及相关规定》,载《法学评论》2002 年第 5 期。
[20]John Birds,Morden Insurance Law,Sweet and Maxweu,1997,p.295.
[21]参见马原主编:《保险法条文精解》,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52 页。
[22]参见金勇主编:《金融法治前沿——金融创新与司法审查》2010 年卷,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537 页。
[2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编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保险合同章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410 页。
[24]参见前注[22],金勇主编书,第 538 页。
[25]王林清:《保险代位求偿权法律适用问题探讨》,载《法律适用》2010 年第 5 期。
[26]参见前注[22],金勇主编书,第 538 页。
[27]参见许良根:《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228 页。
[28]参见前注[1],[英]M·A·Clarke 书,第 841 页。
[29]参见施文森:《保险法判决之研究(总则编)》下册,三民书局 2001 年版,第 626 -627 页。
[30]参见陈欣:《保险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85 页。
[31]参见前注[13],[美]小罗伯特·H·杰瑞、道格拉斯·R·里士满书,第 346 页。
[32]前注[1],[英]M·A·Clarke 书,第 826 页。
[33]例如,日本国会 2008 年 5 月 31 日审议通过的《保险法》第 25 条第 1 项规定:“保险人于支付保险给付后,以下列金额中最小的金额为限,当然‘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而取得的债权。一、该保险人支付的保险给付的金额;二、被保险人债权的金额。”
[34]参见前注[12],江朝国书,第 395 页。
[35]梁宇贤、刘兴善、柯泽东、林勋发著:《商事法精论》,今日书局有限公司 2001 年版,第 739 页。
[36]马广太编译:《判例所表现的商法法理:日本最高裁判所商法判例要旨(1962 ~2004)》,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57页。
[37]前注[35],梁宇贤、刘兴善、柯泽东、林勋发著书,第 737 -738 页。
[38]前注[10],汪信君、廖世昌书,第 129 页。
[39]郑玉波:《法谚(一)》,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69 页。
[40]前注[27],许良根书,第 238 页。
[41]前注[27],许良根书,第 238 页。
[42]参见前注[1],[英]M·A·Clarke 书,第 839 页。
[43]我国现行《保险法》第 22 条第 1 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44]参见陈俊元:《两岸保险代位法制之比较研究》,载《月旦法学》2004 年第 11 期。
[45]参见前注[4],林群弼书,第 285 -288 页。
[46]例如,瑞士《保险契约法》第 72 条第 2 项规定:“请求权人由于自己之行为,致保险人不能代位时,保险人免除全部或部分对于被保险人之责任。”
[47][日]山下友信:《保险法》,有裴阁 2005 年版,第 561 页。
[48]我国《海商法》第 253 条规定:“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或者由于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
出处:《法学评论》2013 年第 4 期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