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卢芬 ]——(2013-8-26) / 已阅5233次
3、完善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明确规定了被告人拥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并详细规定了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但对于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却只字未提。笔者认为,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最直接的受害主体,他们在受犯罪行为侵害之后的生活通常是极其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参与刑事诉讼以保护自己权利的愿望是十分迫切的。法律不仅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而且应当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包括获得法律援助权。因此,笔者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被害人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并详细规定其条件。对于被告人与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应同等对待,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性规定。
4、确立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求偿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纳入刑事损害赔偿的范围,一直有争议。现在比较普遍的观点是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是犯罪损害赔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应当赋予被害人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来获取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犯罪行为发生后,不但会带来物质方面的损失,更多的是会带来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方面的损失,有时后者造成的痛苦比前者还要严重。现代医学和心理学等研究表明,精神损害往往比物质损害让被害人遭受更多、范围更广、时间更持久的痛苦。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如果对这些事实视而不见,在立法上不确认被害人的这些权利,则根本就不能实现对被害人精神权利的保护,也就无法全面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被害人的精神损害单靠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来抚慰远远不够,必须要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同时,让其以赔礼道歉、具结悔过、消除影响和金钱赔偿等方式来弥补被害人精神上的损失。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的规定不符合法理,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目标,应予更改。建议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做详细的规定,使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更加全面,防止造成救济不到位、救济缺失的情况出现。
5、政府要加强普法教育,公民加强法律知识学习
刑事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助,国家制度存在缺陷是一个原因。此外,一些被害人的法律意识较淡薄,文化水平较低,有时甚至法院判决结束仍未及时提起民事诉讼,导致其不能得到救助。对此,国家应当加强普法教育与宣传,教育公民增强自我保护和法律意识。司法机关也应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最大限度地及时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公民也应积极主动的通过观看普法类电视节目、查阅相关书籍等途径学习法律知识,从而能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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