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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权益保障

    [ 张石坤 ]——(2013-8-14) / 已阅13643次

    【内容摘要】看守所是依法羁押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特殊场所。虽然这些在押人员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但是他们还不同程度的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权益和权利义务。作为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对监管场所在监管活动和执行刑罚过程中的人权保障显得越来越重要。本文就监所检察部门如何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谈点简单的认识。

    【关键词】看守所、在押人员、权益保障

    看守所是依法羁押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特殊场所。虽然这些在押人员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但是他们还不同程度的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权益和权利义务。作为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对监管场所在监管活动和执行刑罚过程中的人权保障显得越来越重要。本文就监所检察部门如何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谈点简单的认识。

    (一)抓好监管民警的思想教育,更新执法理念

    彻底转变历史上遗留下的“侵害在押人员权益是正常现象”等错误思想,增强人权意识,把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当作监所安全的重要环节来抓。牢固树立严格、公正、文明的监管执法思想,彻底杜绝不文明、落后或简单粗暴的管理方法。

    (二)全面告知诉讼权利

    对新入所人员,驻所检察人员在三天内书面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并在巡视监区或者找人谈话时,对有关办案期限、法律援助、量刑情节、上诉申诉等法律问题当面答疑解惑,全面告知其诉讼权利,保障程序正义。

    (三)坚持在押人员约见驻所检察官制度

    为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在押人员遇到困难、疑难问题时,可以随时约见驻所检察官,驻所检察官在两天内及时联系相关人员进行约见,根据法律规定和政策妥善处理和解决在押人员反映的问题和困难。

    (四)坚持派驻检察官谈话制度

    驻所检察人员在巡视监室等过程中发现在押人员出现情绪波动,及时进行谈话教育,了解情况,疏导情绪,帮助解决困难,防范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械具使用和禁闭监督

    监督看守所清理非制式械具,禁止违反规定使用械具,械具使用事由、种类、期限及审批情况及时向驻所检察室通报,防止滥用械具;禁闭使用需征求驻所检察室意见,并向驻所检察室备案禁闭审批表及禁闭期间医务巡视记录;禁闭室监控录像全部接入驻所检察办公电脑,实现对禁闭使用的全程、无缝视频监督,有效维护了在押人员的人身权益。

    (六)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通过日常检察工作了解在押人员基本案情及羁押表现情况,适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因涉病涉伤不宜继续羁押的,督促看守所建议办案单位改变强制措施或者监外执行;对因初次犯罪且案情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影响小、危害不大的犯罪嫌疑人,经初步审查如实供述案情且羁押期间无不良表现的而认为没有羁押必要的,建议办案单位改变强制措施。

    (七)坚决打击“牢头狱霸”

    对牢头狱霸要坚持露头就打,不能使其形成气候,以防止因此引发的重大恶性事件。要教育监管民警对在押人员不搞特殊照顾,预防牢头狱霸滋生。对违反规定照顾特殊押员,使其成为牢头狱霸的民警,一经发现要按纪律严肃处理。同时要加大巡查力度,防止出现和及时制止“牢头狱霸”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密切注视电子监控摄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八)加强入所人员体查监督

    一是督促看守所建立入所人员健康档案,落实五项体检项目,对未按规定项目体检或者发现不宜羁押的,督促看守所不予关押;及时找新入所人员谈话,询问有无伤病,发现在押人员体表伤痕的,问明受伤原因及经过;监督落实定期体检制度,在押人员羁押满六个月的及时体检,对重点伤病人员进行跟踪监督并定期排查。二是监督看守所落实疾病预防、伤病救治,对心脑血管疾病、传染病患者诊治情况开展每日督查;对因涉病涉伤不宜继续羁押的,督促看守所建议办案单位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暂予监外执行。

    【注释】

    [1]朱敏聪:《浅议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权益保障》

    [2] 杨子群:《构建在押人员权益保障体系》

    [3] 李建民、邹少陶:《浅谈公安监所中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



    作者:景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 张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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