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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侵权行为及类型化研究

    [ 张光宏 ]——(2013-8-1) / 已阅12499次


    股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6]既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又含有非财产性权利,包括程序权益,社员权利等等,是一种综合性的权益。由于股权是股东所享有的一种特有的民事权益,因此,股权也成为公司侵权行为中特有的客体。

    4.纯粹经济利益等其他财产权益也是客体

    公司侵权行为中的客体除了上述物权、债权、股权、人身权等客体外,还包括其他财产利益或经济利益等客体,主要包括如公平竞争利益、商业秘密、反不当竞争、反垄断所保护的经济利益以及纯粹经济利益等等。其中对于纯粹经济利益的保护,受到各国民法内部各个部门法保护任务配置不同的直接影响,徘徊在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之间。[7]笔者认为,如果在违约责任中明确将纯粹经济利益排除在外的,则应允许通过侵权责任来救济。

    (三)内容之界定

    侵权行为的内容是行为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即作为或不作为。作为侵权是侵权行为的典型形态,而不作为侵权是侵权行为的例外形态,其通常需要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公司侵权行为的内容也主要包含作为侵权和不作为侵权。在公司侵权行为中存在着大量的不作为侵权形态。

    1.作为

    公司侵权行为中的作为,是指公司相关主体积极地实施法律所禁止不得为的或侵害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权益的加害行为。如《公司法》第22条第1款、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条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不作为义务。如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了股东的股东会参与权、表决权,则构成作为侵权。

    2.不作为

    公司侵权行为中的不作为,是指公司相关主体负有法律所规定的、合同约定的或先行为所产生的作为义务而消极不履行,造成他人权益受损。公司在对外进行商事活动中,必然担负着相应的作为义务,如违反上述义务,则构成不作为侵权。如《公司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根据该条规定,公司有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作为义务,如公司违反该作为义务,则构成不作为侵权,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撤销变更登记 (属于侵权责任中的恢复原状责任承担方式)。

    (四)判断标准

    哪些公司主体的哪些行为可归类于公司侵权行为或由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其判断标准有很多种学说,包括“经营活动说”、“法人名义说”、“执行职务说”、“组织行为说”等。“经营活动说”认为在职权范围内的一切经营活动,都应视为法人实施的行为,但该学说没有考虑到法人工作人员的自然人及工作人员的双重身份,如果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纯粹基于个人意志并以个人的身份从事经营活动,那么这时就属于个人的行为,应由个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对此不应承担民事责任。[8]“法人名义说” 认为只要以法人名义所作出的行为都视为法人行为,但该学说对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一些违背法人意志的非法经营活动,一概仍要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显然是很不合理。[9]“执行职务说”认为所有执行职务的行为均视为法人行为,但对执行职务的判断本身存在着3种观点,且有些行为并非执行职务也存在由企业法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因此并不能完全涵盖侵权行为的外延。“组织行为说”认为只要是代表企业法人的组织行为均视为法人行为。笔者认为该判断标准更为合理。因为是从行为的外观上来判断是否属于组织行为,易于操作和判断。对于行为主体在公司分工或授权范围内所从事的行为,均视为组织行为,即使越权,只要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的行为属于组织行为的,构成表见代理。包括公司的挂靠、承包、经营等主体使用公司名称、账户或印章等以公司名义所为的行为,均可视为组织行为,由公司承担责任。当然,对于“组织行为”的判断,还须结合行为之内容、行为之时间、地点、场合、行为之名义、行为之受益人及是否与法人意志有关联等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三、公司侵权行为类型化分析

    我国 《侵权责任法》 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同时也列举了一些侵权行为。但对于公司侵权行为未作任何规定及分类。现笔者选取几类属于公司侵权特有的行为进行比较研究分析,有利于厘清各类公司侵权行为的法律要件,正确界定行为主体、行为性质及某些公司侵权行为的特殊性。

    (一)根据行为主体划分

    在广义的公司侵权行为中,虽然侵权责任主体均为公司,但根据侵权行为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可以将公司侵权行为分为公司自己的行为、公司其他主体的行为。

    1.公司自己的行为

    公司自己的行为即狭义的公司侵权行为,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法人机关所为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的特殊性主要是行为主体为公司的代表机关。因为法人机关和代表人实际上是公司的大脑和躯体,只是在实施行为时是以公司的名义,而其本质上仍然是公司本身的行为。[10]

    2.公司其他主体的行为

    公司其他主体的行为是指除法定代表人等法人机关以外的主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由公司承担责任的行为。其构成要件的特殊性主要是行为主体为公司中除法定代表人等法人机关以外的行为主体,包括没有代表权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一般员工、代理人、分公司以及与公司存在挂靠、承包、租赁等关系的主体。其中挂靠者、承包者、租赁者等主体的侵权行为一般而言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但如公司同意上述主体借用其公司名称、账户、印章等从事活动,且他人并不知情的,则对外应由公司承担责任。

    (二)根据侵害客体划分

    根据公司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要客体划分,可以将公司侵权行为划分为侵害股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侵害债权的行为、侵害物权的行为、侵害人身权的行为和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1.侵害股权的行为

    侵害股权的行为是指公司相关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股东的股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行为。其他相关权益包括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优先认购新股权,股份转让权,对公司财务和监督检查权和会计财簿的查阅权,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和复制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权利损害救济权利和股东代表诉讼权,公司重整申请权等。

    2.侵害物权的行为

    侵害物权的行为主要是指公司相关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物权的行为。在公司侵权行为中,对物权的侵害主要是对担保物权的侵害。侵害担保物的主要表现为侵夺担保物的占有、妨害担保物以及毁损担保物3种情形。[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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