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殷桂海 ]——(2013-7-29) / 已阅10743次
1、有利于树立社会主义的良好的道德风尚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亲属间有法定的扶养义务,通过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充分体现亲属间的亲情和人文关怀。树立家庭伦理道德观念,从而为社会的良好道德风尚打下基础。
2、有利于社会稳定
被扶养的人或者是未成年人或者是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通过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使得这部分人的生活有所保障,从而维护社会主义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3、有利于法定义务的实现
亲属间有法定的扶养义务,通过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因扶养义务人劳动能力的缺失或死亡,导致被扶养人生活无着落。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被害人法定义务的体现,是被扶养人赖以生活的物质基础。它不具有精神损害的特征,不是精神的补偿。根据《刑诉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属于精神损失的范畴,如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而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那么,是否意味着被扶养人生活费就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呢?回答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1、法定义务必须履行
法律之所以为亲属间设定了义务,是因为让需要被人扶养的人有生活保障,同时也是亲情关系的体现,社会伦理道德的体现。应尽义务而不尽,将受到法律追究。根据法理通说,权利可以放弃,法定义务不允许选择履行或放弃,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必须履行。
2、被扶养人生活费不能落空
被害人因残疾或死亡不能全部或不能尽扶养义务,以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方式使得被扶养人享受到应该享有的权利。而这部分扶养能力的缺失,是由侵害人的侵害行为造成的,理应由其赔偿。单纯民事案件,由于把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了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从而使被扶养人得到了生活费的赔偿。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若因为不受理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又是计入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会导致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排除在外,是不公平的。
3、被扶养人生活费不是精神损害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被害人应尽的法定义务,是被扶养人生活的基本保障,具有物质性,而非是精神方面的慰藉。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不予受理的精神损害范畴,因而应允许提起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附带民事诉讼。
三、结论
在被害人伤残或死亡的情况下,其扶养义务的缺失应当由侵害人加以弥补赔偿。无论民事案件或者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都应当计算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那种借口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不是刑事附带民事受理的范围,而被扶养人生活费又计入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一并不予受理的观点是机械的、教条的、不正确的。
(作者单位: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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