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思 ]——(2013-7-29) / 已阅9611次
(二)确定相对人异议期
法律为了保护相对人的权益,赋予相对人异议权,在解除权人通知解除合同后,相对人可以提出异议,请求司法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异议权的存在主要是为了防止法定解除权的滥用,保护相对人的权益,但是异议权一直潜伏,不行使,则合同一直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当事人不知道何时会因为相对人的异议而导致解除合同无效,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稳定,故确定异议期是非常有必要的,可以在法条中关于异议权的规定可以改为:相对方对解除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解除通知一个月内请求司法机关确认解除的效力。
(三)严格规定通知为书面方式
由于解除通知是法定解除中非常重要的过程,通知的传达对于法定解除至关重要,故而,仅要求解除意思表达为明示方式,不确定通知的具体方式,是不利于当事人解除意思传达的确定和安全性的。书面方式,不仅更加清晰的表达了当事人的意思,而且在传达过程中不能随意更改,有利于解除意思的确定和安全,所以,在完善法定解除制度中,必须强制性的规定法定解除通知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如果书写有困难的,可以由别人代写,签署自己的名字或者加盖指纹。
参考文献
①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72页。
②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50页。
(作者单位: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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