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启良 ]——(2013-7-1) / 已阅10577次
结 语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标志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原则的发展与加强,符合世界刑法的发展趋势,提高了我国刑事法治的国际威望。尽管由于观念上、技术上等方面的原因,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贯彻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与不足,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自97年写入刑法后,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已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并将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作者单位: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1]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
[2] 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
[3] 曲新久.刑法的精神与范畴[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4] 费正清.美国与中国[M].上海:商务印书馆,1987年
[5] 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
[6] 陈兴良.刑法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7] [意]杜里奥?帕多瓦.意大利刑法学原理[M].陈忠林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
[8]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上册).张雁深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96年
[9]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
[10] 张绍谦.罪刑法定原则论[J].法学论坛.1997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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