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康常荣 ]——(2013-6-17) / 已阅11278次
针对上述问题,本人认为加强审判管理、实行审限监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是关键。审判管理办公室要切实肩负起加强审判管理的职责,充分发挥指导、监督、纠偏职能作用。法院应当定期(建议按月)召开立审执工作例会,例会由院领导、立审执业务部门领导、审判员和书记员参加,旨在对各项工作起到敦促作用,使院领导和各业务庭室领导和办案人员对全院的近期工作完成情况有个具体的了解,对工作差距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各业务庭室以书面形式汇报当月的工作业绩,重点汇报各项数据,数据必须准确。审管办对各项数据进行核实,对较长时间没有排期、开庭和结案的案件有权过问。建立结案预报制度,月初确定当月结案目标,月底确保完成。没有及时排期的应当督促立案部门及时排期,立保各月案件均衡结案,杜绝出现积案。对于当月排期、开庭、结案工作滞后的,领导要责令在下个月纠正在基准线内,否则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确保例会不走过场。同时,要不断完善考评机制,设定能充分体现管理目标要求的考评项目,将考评结果与岗位目标责任制挂钩,充分发挥考评机制的督促、激励作用,不断调动干警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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