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我国巨灾保险经营模式法律问题研究

    [ 宗宁 ]——(2013-6-17) / 已阅11186次

      1.政府一肩挑

      我国的巨灾保险经营模式存在严重的政府依赖问题,商业保险公司等市场力量的介入严重不足。现实中,无论是从巨灾频发地区的防灾、抗灾基础设施建设,还是到灾后的救助与保障都主要依靠政府的力量来完成(注:市场失灵需要政府的干预,政府的干预应该是从如何鼓励市场力量进入的角度用力,而不是取代市场,我们目前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取代市场,从而形成了巨灾保险建设中政府一肩挑的局面。)。例如,“5·12”汶川大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 8400 多亿元,其中财产损失超过 1400 亿元,而投保财产损失不到 70 亿元,赔付率只有 5% 左右,远低于国际 36% 的平均赔付率水平。目前,我国主要靠捐款和政府救济,随着巨灾损失越来越大,给政府财政造成很大的负担。

      巨灾保险运营模式中的政府一肩挑的做法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首先,受制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政府承担着大部分的社会公共事业,行政管理模式尚未能完全实现由管理型到服务型的转变。对于遭受巨灾地区的民众的生产与生活问题,政府往往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来考虑,担当起主要的救济与保障责任。其次,巨灾保险本身的特殊性,以及政府在构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上的长期缺位,使得我国巨灾保险市场失灵现象无法得以解决,商业保险公司面对巨灾带来的巨额损失只能望而却步。最后,我国巨灾频发地区居民保险意识不强,参保率很低,并且市场化的巨灾保险费率普遍较高,巨灾保险投保率不足直接导致巨灾保险损失赔偿十分有限。

      2.市场力量介入不足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由国家财政支持的中央政府主导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仅依靠行政手段进行灾害管理和救助,商业保险在巨灾风险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6],例如,2008 年汶川地震后,造成财产损失 8400 多亿元,但是投保的财产却只有 70 亿元。在美国,商业保险赔付通常可以覆盖巨灾损失的 40% 50% ,欧洲为 20% 25% ,全球的平均水平超过 30%[9]。商业力量尤其是商业保险公司介入的不足,也是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上面所说的我国巨灾风险的特殊性问题,还包括: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的融资渠道过于单一,无法建立完善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就只能靠提高保费或者干脆停保的方式应对巨灾保险问题[6];我国再保险市场不发达,商业保险公司所承受的巨灾风险无法与再保险人进行分担[10];再就是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巨灾保险可以享受到的政府财政补贴与税收扶持政策尚不够明细和具体,导致商业保险公司的承保巨灾风险的信心不足[6];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尚不完善,巨灾保险证券化的程度很低,商业保险公司无法更好地通过发行巨灾证券的方式,实现将巨灾风险在国际与国内资本市场上的有效转移与分散[11]。

      3.巨灾保险试点模式的经验不足

      近年来,为了落实中央政府提出的“三农”政策,中国保监会连同相关省市、保监局和保险公司已经开始探索农业保险的新模式。主要体现为“联办共保”和“委托保险”两种模式,其中,前者是由政府与保险公司按照一定的比例共担风险,分摊保费;后者则全部由政府承担风险,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12]。国家在这些地方关于巨灾保险的试点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北京模式”、“湖南模式”和“浙江模式”,由于所试点的农业保险主要系由自然灾害风险造成,因此,试点地区农业保险的新模式为我国开展巨灾保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由于试点模式直接以降低保费或费率、免费保险或差额由政府支付的方式进行,总体上不符合自然灾害保险的经营规律和发展防线,同时还会给政府财政支出带来巨大的损耗,因此,这样的巨灾保险模式仍有待改进。

      ﹙二﹚我国巨灾保险经营模式的完善

      1.我国巨灾保险的经营模式选择

      以上分析表明,无论是私营市场主体还是政府,都不是解决巨灾保险问题的唯一主体,而只有政府和市场密切合作组成联合体,公平、公益和效率才不会偏失。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应采取市场化运作与政府支持相结合的模式,即政府主导实施巨灾风险,并积极鼓励保险公司逐步开展地震保险等巨灾保险业务,引导保险公司采用市场化运作和再保险等手段,借助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协助政府开展风险管理,逐步建立风险共担的巨灾保险保障机制。而在具体的模式选择上,笔者认为,巨灾风险新型共保体是巨灾风险可保性的最优解决方案。我国应努力构建政府与市场共同分担巨灾风险的联合共保机制,政府通过财政支持的方式设立专项巨灾风险政策保险,并积极发动保险公司以共保的形式参与巨灾保险市场。在风险的分摊上,形成投保人——保险公司——巨灾保险基金——再保险公司——国际再保险公司——资本市场运作——国家财政参与的巨灾保险体系。

      2.我国巨灾保险经营管理的制度设计

      ﹙1﹚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在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过程中,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这一方面是由政府的基本职能决定的;另一方面是因为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众多领域和部门,需要政府牵头统一整体规划。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包括:一是制定巨灾保险的法规。共保体据此制定巨灾保险制度;二是直接投入资金提供承保能力,充当直接保险人角色;三是当巨灾保险因巨灾出现财务危机时,政府还可以充当“临时贷款人”的角色,提供流动性,乃至是巨灾保险的最终承担者﹙LastR esort﹚;四是对购买巨灾保险的公民实行财政专项补贴或退税政策,对共保体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五是巨灾保险与政府主导的防灾防损密不可分,国家相关部门应该颁布条例,规定建筑物的抗灾等级规范,加强防灾防损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

      ﹙2﹚商业保险公司应发挥主体作用。商业保险公司是巨灾保险体系的主体。在巨灾保险市场中,商业保险公司应当挥市场优势,减少政府的行政管理成本,保证市场配置效率,使巨灾保险机制得以低成本、高效率地运行。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应负责发展巨灾保险业务,提供巨灾保险服务。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措施保障赔付能力:一是在技术精算的基础上收取合理的保费;二是应制定合理的核保标准;三是要进行风险控制;四是设立巨灾风险准备金;五是通过再保险分散风险,将责任限制在财务能力可接受范围内等。

      ﹙3﹚投保人应参与风险分摊。巨灾保险体系中,投保人不应将巨灾保险的责任全部推给政府和保险公司,也应该参与分担部分损失。就此而言,投保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分担风险:一方面,投保人应依据合同约定按时缴纳保险费,承担相应的防灾防损责任。另一方面,可在以巨灾保险中设定免赔额或最高赔偿限额的形式,让投保人承担巨灾所带来的一部分财务风险,以促使投保人更积极主动地防灾减损。

      ﹙4﹚再保险人分散巨灾风险。现代的巨灾再保险,不仅局限于一个国家或地区,而是全球范围内分散风险。再保险人也是巨灾风险的重要承担者,其在巨灾风险中充当巨灾基金管理执行者的角色。再保险公司可以发挥以下作用:第一,再保险公司能够在时间和空间上平衡风险,通过设定分保损失赔偿限额、实行再分保等方式分散巨灾巨额风险;第二,再保险公司可以将单个保险人或再保险人原本分散的、彼此独立的、数量相对较少的保险基金集中汇聚,形成巨额的、范围遍及全球性的巨灾保险基金;第三,再保险公司对原保险人在制定费率和风险评估方面提供技术支持,进而提高保险行业风险管理技术。

      ﹙5﹚引入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作为一种非传统的风险转移方式,资本市场不仅能帮助保险市场上的风险进一步分散,同时也有助于巨灾保险基金在更广泛的范围筹集到更多的资金,大大增强保险业的承保能力。因此,引入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可以弥补再保险本身风险分散能力的有限以及供求失衡的缺陷。当前,通过资本市场分散风险的最主要方式是实现巨灾风险证券化,即通过发行巨灾债券、巨灾期货、互换及期权进行资金的筹集和风险的分散。

      注释

      [1]张承惠.土耳其和法国巨灾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亚非纵横,2010,﹙2﹚.

      [2]姚放海.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研究——兼论政府和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381.

      [3]曾立新.巨灾风险融资机制与政府干预研究[D ].对外经贸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55 58.

      [4]郑 伟.地震保险:国际经验与中国思路[J].保险研究,2008,﹙6﹚.

      [5]斯蒂格利茨.赫特杰译.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M ].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129.

      [6]赵石娲.我国巨灾保险模式研究[D ].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17.

      [7]孙祁祥,锁凌燕.英美洪水保险体制比较[N ].中国保险报,2004-07-09.

      [8]何小伟.政府干预巨灾保险市场的研究述评[J].保险研究,2009,﹙12﹚.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