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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诉讼案件类型探索

    [ 郑彤 ]——(2013-6-17) / 已阅9801次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18日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举了十个部分的一级案由。如何从这些案由中筛选适合小额诉讼的情况,除了满足从民事法律关系和诉的分类上的要求,还应同时满足性质简单和标的额小两个方面。

      而对案件性质的把握应着重从两个方面进行。第一方面是正面表述,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同时,鉴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隶属于简易程序的章节,因此该条所规定的简易程序情形,同样应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所以,第二方面就是反面排除,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使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这条表述的情形实际也是程序上所造成的非简单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标的额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对案件标的额的把握依靠理性人的一般判断,例如房屋买卖纠纷中房屋一般价值都高于标的额,即使非常偶然满足标的额小的要求(可能属简易房、茅屋之类),但考虑到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往往也收入微薄或者房屋本身作为人安身立命处所的重要性也不应当适用小额诉讼。此外,标的额小的说法实际暗含了两个方面,一是标的额确定,二是标的额小。若一个案件的标的额无法确定,那么当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因为此时的标的额需要鉴定或评估,为此而花费时间去确定其价值,不符合小额诉讼倡导高效的核心,所以也不适用小额诉讼。

      鉴于此,对于我国民事案由的考量如下:

      第一部分是人格权纠纷,作为人身关系的一部分,不适用小额诉讼。第二部分是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实质是基于身份而产生的人身或者财产争议,对于其中的人身争议不适用小额诉讼,而财产争议则适用, 如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纠纷。而其中的分家析产纠纷往往标的额大,继承纠纷牵扯人数众多,这两种类型都不适合小额诉讼。第三部分是物权纠纷,其中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原物,占有物返还纠纷适用小额诉讼。其中,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纠纷往往牵涉的人数众多,不适用小额诉讼。第四部分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中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和追偿权纠纷均适用小额诉讼。第五部分是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其中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及专利纠纷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这部分中其他案件案情通常较为复杂,因此不适用小额诉讼。第六部分是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中仅在给付数额或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此类纠纷适用小额诉讼。第七部分是海事海商纠纷是由海事法院管辖,因此不适用小额诉讼。第八部分是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此部分案件性质往往较复杂,因此不适用小额诉讼。第九部分是侵权责任纠纷,其中责任明确且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此类纠纷适用小额诉讼。第十部分是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当然不适用小额诉讼。

      因此,笔者建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应确立为满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下列案件类型:

      (一)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二)追索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纠纷;

      (三)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原物、占有物返还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六)储蓄存款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服务合同纠纷;

      (七)仅在给付数额或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劳务、人事、追偿权纠纷;

      (八)责任明确且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侵权责任纠纷;

      (九)其他给付金钱或替代物的纠纷。

      参考文献

    【1】[英]L B 柯松:法律词典,李察有限公司1979 年版, 第313 页[L B Curzon, A Dictionary of Law,printed by Richard clay( the Chaucer press) Ltd.Bungay Suffolk,1979,p.313.]

    【2】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354—356.

    【3】李浩.论小额诉讼立法应当缓行——兼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35条[D].北京:清华法学,2012-2:6页—14.

    【4】徐昕.英国民事诉讼规则[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34—141.

    【5】章武生.民事简易程序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83.

      注释

    1 [英]L B 柯松:法律词典,李察有限公司1979 年版, 第313 页[L B Curzon, A Dictionary of Law,printed by Richard clay( the Chaucer press) Ltd.Bungay Suffolk,1979,p.313.]

    2 参见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354页—第356页。

    3 李浩教授认为小额诉讼制度应暂缓立法,理由:一是对域外小额诉讼制度的研究还不充分;二是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试点的时间过短;三是《草案》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其中包括适用小额程序案件范围太宽、强制适用无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一概取消上诉对当事人过于严苛、未规定程序转换机制难以应对复杂情况;四是可能会加剧强制调解和降低裁判品质。参见《论小额诉讼立法应当缓行——兼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35条》载《清华法学》2012年第2期,第6页—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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