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振宇 ]——(2013-6-10) / 已阅10587次
(一)本案赃物数额是69500元。
2012年5月22日丁*询问笔录第三页:
问:你实际损失多少?
(丁*)答:6.95万元
(二)丁*公司没有发给杨*任何工资。
2012年5月23日杨*询问笔录第二页:
问:你跟着丁*干,你们之间是否谈过工资的问题?是否有工资表等凭证?
(杨*)答:丁*只是口头对我讲,月工资2000到3000元。如果公司发展的好,再多给我提高工资。但没有正规工资表,因为公司只有我和丁*两个人,没有其他人员。公司很不规范的但一直没有给过我工资。
法庭调查中杨*陈述:2011年3月份,丁*答应补以前的工资,每月给其3000元。
退一步讲,杨*的工资水平至少不能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没及时返还资金,杨*有以自力维护合法权利的倾向。这一点请合议庭量刑时,充分考虑。
(三)杨*及家属积极退赔全部赃款,挽回了受害人的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9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四)2012年11月2日法院与丁*的谈话笔录,丁*公司法定代表人丁*表示:“如果能把钱还给我,希望法院给他从轻处罚的机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10、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五)、杨*是初犯,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综上所述,综合全案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恳请合议庭从宽处罚,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以上意见请合议庭斟酌、采纳。
最后,对合议庭、公诉人能够倾听本辩护人辩护意见表示感谢!
辩护人:董振宇 201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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