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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制度

    [ 付强 ]——(2013-6-4) / 已阅8085次

      2.修改了逮捕后的通知和讯问,与对拘留的修改相同,新刑诉法第91条第2款“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3.规定了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新刑诉法第86条增加了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三种情形下应当讯问;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其意见。这要求检察人员广泛听取意见,保证逮捕适用的准确性。

      4.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在我国逮捕与羁押不分,逮捕后就意味着必然面临着羁押。新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是强制性规定,以解决实践中羁押率过高、超期羁押等问题。

      三、强制措施制度的执行

      新刑诉法对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规定得更为明确、严格,这就给办案机关规范执法行为提出了新要求,在适用强制措施时,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一)拘传

      新刑诉法规定在满足“案情重大、复杂”和“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两个条件下,可以延长拘传的时间,但应注意拘传的目的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而非拘禁,在适用时还是应当尽量少延长拘传时间,注意犯罪嫌疑人饮食和必要休息时间的保障。

      (二)取保候审

      1.新刑诉法增加了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但对于保证人未认真履行保证义务的罚款数额及其具体操作程序没有规定,需要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2.新刑诉法规定了办案机关在确定保证金数额时应当考虑的情况,没有规定保证金的上限,在适用时应注意保证金不宜过高。在保证金没收问题上,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情形下应当“部分没收”和“全部没收”,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根据实际情形予以区分。

      (三)监视居住

      1.注意保护共同居住的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在固定住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执行监视居住的过程中,采取电子监视、不定期检查等方式会给共同居住的第三人造成较大的影响,容易侵犯第三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利,应注意保护其合法权利。

      2.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电子监控以及侦查期间对其通信进行监控应当是公开的监控,在采取电子监控、通信监控等执行措施之前,应当告知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四)拘留

      新刑诉法延长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拘留期限,在适用时还是应尽早做出决定,尽量减少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时间。拘留后立即送看守所羁押,侦查人员进行讯问,应在看守所内进行。

      (五)逮捕

      1.逮捕后不能“以捕代侦”,一押到底,检察机关适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要及时变更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2.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是强制性规定,检察机关应注意从两个方面审查逮捕的必要性,一是实体上有无逮捕必要,二是程序上判断证据有无重大变化,若证据有重大变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羁押也需重新判定。


      作者单位: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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