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巍 ]——(2013-5-17) / 已阅10243次
(2)要求科学合理建议量刑幅度。量刑建议是为了保障量刑的公正而非取代法官的量刑裁判权。量刑建议的幅度应视案情而定,实践中应当综合法定刑、以往判例以及案件中的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以及其他酌定情节而拟定,否则就不会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
(3)在法院判决以后,公诉人应审查判决结果与量刑建议是否相符。如果不符则应考虑究竟是量刑建议出错还是判决结果有误。在确定判决结果有误的情况下就应视情况积极抗诉,切实履行审判监督的职责。
(4)将量刑建议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为使量刑建议规范,应将量刑建议案件列为案件质量检查的一项内容,制定量刑建议案件质量评定标准和考核办法,通过全面系统的考核,促使公诉人更加重视量刑建议工作。
2、寻求配合,体现量刑公开。量刑规范化工作涉及面广,特别是量刑程序的规范与完善更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征求对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建议,调动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为量刑程序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共同努力将量刑规范化工作推向前进。
3、积极实施,力争量刑规范。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不出庭,将量刑建议书附在起诉书之后一并递交法庭,对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要求公诉人注重在法庭调查中出示量刑证据,组织控辩双方就量刑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公诉机关在法庭辩论中明确提出量刑建议,由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进行量刑答辩,在法庭最后陈述中询问被告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及要求。
总之,“量刑建议”确认了控、辩双方平等的诉讼地位和在诉讼中的积极主动性,强调了保护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也给法官量刑决策合理性作出了量刑参考。应该说在实际的实践过程中,达到了控、辩、审的三方平衡,确保了没有任何权力独断专行,有效地强化了对司法权的监督与制衡。
六、对量刑建议制度中的关键环节应进一步明确
1、应当进一步加强对量刑事实的调查。量刑事实是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和法官裁决量刑的基础,量刑事实是否清楚直接影响量刑建议和量刑的准确性,加强量刑事实的调查十分重要。要明确量刑事实的范围。量刑事实包括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如未遂、中止、自首、立功、惯犯、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如犯罪原因、有无前科、成长经历、社会交往、家庭情况、受教育状况、帮教条件、再犯罪风险等;被害人的情况,如被害人受犯罪侵害的情况、受害后果、经济赔偿的情况、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等。要明确对量刑事实调查的责任主体,侦查机关对所侦查案件的事实负全部的调查责任,在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时,必须移送量刑事实和证据。检察机关也需要加强对量刑事实的调查,对于侦查机关侦查不足、检察机关又可以自行补充侦查的量刑事实,要进行补充侦查。
2、进一步明确设立庭审量刑程序。当前,进行量刑改革、确立量刑建议制度,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制定统一的量刑建议规则,使量刑建议更加规范;二是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将量刑纳入诉讼程序,实现量刑的公开化,从程序上保证量刑公正。因此明确设立庭审量刑程序,包括庭审量刑调查程序和庭审量刑辩论程序尤为重要。首先,明确设立庭审量刑调查程序。在量刑调查中,检察官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进行举证、接受辩护方的质证;辩护方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进行举证、接受检察官的质证。其次,明确设立庭审量刑辩论程序。检察官根据事实、证据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并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进行答辩。诉辩双方围绕庭审中查明的案件事实、证据就被告人是否需要承担刑罚以及承担刑罚时需要考虑哪些量刑情节,从而对被告人适用何种刑罚展开辩论。把量刑程序作为必经程序引入庭审活动,可以使刑事审判做到定罪与量刑“双公开”,进而使刑事审判的程序价值内涵由定罪的程序正义扩展到量刑的程序正义。
3、加强量刑建议的后续保障,提高量刑建议效力。量刑建议权属程序上的权利,量刑建议对于法官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这并不代表量刑建议不具有法律效力,量刑建议有启动量刑程序、制约量刑裁判、明确证明责任、预设监督标尺的效力。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量刑建议非司法化运作的现象,有必要建立量刑建议后续保障程序,以免量刑建议权虚化。量刑建议后续保障应当具有层级递进的救济程序。如法院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则应当在判决书中作出解释、说明理由。如果拒不说明理由,检察机关可提出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人员如果认为法院判决说理不当或不合理,可以视法院判决刑罚轻重和公正程度,以此作为抗诉的依据。如果判决、裁定量刑畸轻畸重、符合抗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
当然这种量刑建议的保障制度应当以不干涉法院独立审判为前提,提出量刑建议时,既要依法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也要尊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4、要加强内部监督,避免量刑建议权的滥用。
(1)实行量刑建议的备案制度。《指导意见》规定了量刑建议的内部审批程序,即“由承办检察官提出量刑的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体现了内部监督。我院认为,对于主诉检察官承办的案件,更应加强监督。应建立主诉检察官承办的案件量刑建议的备案制度。对以量刑建议书等书面形式提起的量刑建议,应当在向法院提交的同时报部门负责人备案。对于口头或当庭提起的量刑建议,应当事后及时报部门负责人备案,以便审查。
(2)实行量刑建议说理制度。量刑建议必须合法合理。在提出量刑建议的同时,应当列明相应的量刑事实、证据,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量刑情节、法律依据,充分阐述所提出的适用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建议的理由。
(3)实行量刑建议法院采纳情况说明制度。在收到法院判决后,承办检察官还应对检察建议的采纳情况进行审查说明,将量刑建议与法院判决进行比对,对两者之间的差别作出说明。该说明作为评估量刑建议正确率的依据,也作为提出抗诉依据。
(4)强化业务测评机制。制定关于案件量刑质量的测评标准,将量刑建议情况列为案件质量检查的一项内容,把量刑建议正确率纳入业务考评范围以促进量刑建议的自觉性与高效性。
作者单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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