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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行政不作为的合法性审查标准

    [ 李杰 ]——(2013-5-10) / 已阅9932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是否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或要求来判断行政机关不作为是否合法。对此,我们的审查标准是:(1)、起诉人是否向被起诉的行政机关提出过书面申请或要求;(2)、提出申请或要求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申请或要求是否通过法定程序提出;(4)提出申请或要求的具体时间等。

      4、申请的答复是否有法律规定的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对此应作以下理解:首先是特别法规定的期限。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另有明确规定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为准;其次是一般法规定的期限。“60日”是一般法规定的期限。选择“60日”期限作为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时间界限是合理的,因与行政复议法所确定的“60日”时间标准相符,所以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是考虑了各种行政行为的不同类型作出规定的。且这“60日”是法律统一规定的这种行政行为成熟期间。经过“60日”,法律上视为行政程序已经终结。行政行为已经达到成熟的程度,适宜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其三是紧急情况下的期限。考虑到行政效率与行政有效性的密切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其申请的答复期限不受特别法和一般法规定的期限的限制。行政机关不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即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5、行政机关是否对其申请做过答复

      法院在确定被诉行政机关是否构成不作为,应以其在超过法定时间仍没有作为视为前提条件。这个问题很关健,它是界定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的分水岭。对此问题,笔者认为:作为行政机关要为一定的行为总是要有一个过程,也就是要需要一定的期间,只有当经过了一定的期间,行政机关仍然没有作为时,甚至连个书面答复都没有,才有可能构成行政不作为,在行政不作为的诸多表现形态中,不予答复、延迟履行、相互推诿是较为典型的不作为方式;不予答复是一种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不作为的情形。在形式上,行政机关并未对行政相对人作出任何有意思表示的行为;在实质上,行政机关没有作出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予答复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完全置之不理。即行政机关对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没有任何意思表示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之后仍然没有答复。(2)不完全答复。即行政机关对于行政相对人的部分申请作了答复,部分申请没有答复。(3)拖延答复。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超过法定的期限答复。(4)推托答复。即行政机关以办事人员不在或者正在研究等为借口,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实质性答复。在法定的期间内,行政机关已对申请作出书面的答复或正在履行法定职责,则未构成行政不作为。

      参考文献

    (1)王武军、李林太:《依职权行政不作为的可诉性探析》,载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2)苗朝霞:《依职权行政不作为的认定及监控对策探析》,载《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2期。

    (3)周佑勇:《论行政不作为》,载《行政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4)董刚谦:《论行政不作为》,载www.chinacourt.org。

    (5)梁菲《浅议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合法性审查》,载www.chinalawedu.com。

    (6)廖世健《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合法性审查标准》,载www.hilaw.cn。

    (7)江必新、梁凤云主编《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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