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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宗教财产的范围和归属问题研究

    [ 冯玉军 ]——(2013-5-2) / 已阅11760次

      (三)依法保护私人对宗教财产的所有权

      私人对宗教财产的所有权古已有之,在古代寺院经济中就存在着僧侣可享有大量宗教财产的事实。那时候寺院财产的归属主体实际上有两个,即寺庙以及僧侣。但僧侣的财产在其死后仍应当归属寺庙,由寺庙继承。新中国成立前,有钱人家出资修建寺庙、佛堂等以方便本家开展宗教活动,较为普遍。在土改时,针对这一事实,国家执行的政策是“如确系私人出资修建或购置的小庙,仍可归私人所有。”改革开放之后,这项政策也相应得到恢复,即规定“带家庙性质的小尼庵”,“确系私人出资修建或购买的小庙”仍属私人所有。由此可见,国家依法承认私人对其家里所配有的法物、法器、自己购买或修建的宗教建筑等享有所有权。但私人对宗教财产的所有权,其实也就是私人财产所有权的问题,无需复杂化讨论。

      (四)加强宗教行政部门和宗教协会管理职能,坚决制止乱建寺观和各种借教敛财行为

      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十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寺观应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管理下,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下,由佛、道教界按民主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其内部宗教事务。严禁党政部门参与或纵容、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或承包经营寺观,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上市。坚决纠正寺观“被承包”现象,并限期整改,将依法应由寺观管理的事务交由寺观管理,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不得从事宗教活动。《意见》同时指出,除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外,其他场所一律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对非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功德箱、接受宗教性捐献、开展宗教活动等借教敛财行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会同公安、文化、工商、旅游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并视情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综上所述,对于宗教财产的保护,关键在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对宪法(第36条)之下各个与宗教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清理,增补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概念,完善和健全宗教财产法律保护体系,而不是过度强化政府的行政权力,一切问题都通过行政强制手段去解决。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对于现代国家来说,管理宗教、处理宗教问题的方式始终不应该离开法律,偏离法治的轨道。对宗教财产进行法律保护是必要和必须的,这不仅仅是宗教活动顺利开展和宗教财产合理利用的要求,更是宗教法治发展的要求和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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