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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行政不作为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

    [ 占国华 ]——(2013-4-28) / 已阅8683次


      2、已对行政相对人申请的事项予以处理。行政机关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和送达回执等,证明其已经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相对人申请的事项作出了职权范围内的处理。例如:行政相对人到公安机关登记户籍,公安机关已经予以登记。

      (四)被告应当对该不作为行为合法有据或不作为具有正当理由负举证责任;原告应当对其申请内容及形式真实合法负举证责任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基于一定的事实,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如果没有一定的事实和法律根据,或者虽有一定的事实而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被告即有正当理由而不予作为,其不作为行为并不违法;如果有一定的事实和法律根据,被告该作为而不作为即为违法。为此被告应当提供有关证据及规范性文件,说明其应作为行为必须具备的法定要件、相关手续及履行期限、程序,证明原告不符合条件的事实。原告认为被告不作为违法,应当具有一定的理由,证明被告具备应该作为的法定要件,一些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对依申请行为的行政行为中有关申请行为规定了具体要求,故笔者认为,应根据行为的主体确定举证责任,因而原告首先对其申请内容的真实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其次对其申请形式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举证。如果原告仅提出申请,而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即内容不真实或形式不合法),被告即有理由不予作为。例如:原告凭申请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向民政局申请领取救济费,民政局以其不符合办理条件为由未予受理,而致原告起诉,在诉讼中被告应当举证领取救济费所依据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原告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事实根据,原告应当举证其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对此该举证责任分配充分体现行政诉讼的公平合理。

      举证责任——期限及法律后果

      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不仅要遵循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而且要受到举证责任履行规则的限制,主要是举证时限和时限内举证不能的延期申请及法律后果。

      (一)举证责任期限

      举证责任时间限制规则,是指当事人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举证责任,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1、行政相对人和第三人举证时限。现行法律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相对人和第三人设置的举证时限比较宽松,这主要是由《行政诉讼法》主要是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救济行政相对人的立法本意决定的。《证据规定》第七条规定:“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据此,行政相对人和第三人在没有正当理由时,必须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否则就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2、行政机关举证时限。现行法律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设置的举证时限比较严格,这主要是由于具体行政行为被诉前,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可能需要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都应该全被收集齐全,这和民事诉讼不同,行政机关不需要再收集证据,而只要整理证据并提交即可。《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行政证据规定》第一条,都对行政机关的举证时限作了明确规定,那就是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针对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应对其不作为行为的合法性的证据举证遵循上述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法定)必须在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证据和法律依据。另外,结合本文中所述,对证明行政相对人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证据也必须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证据。

      (二) 时限内举证不能的延期申请

      根据《证据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其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之规定,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第三人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作出准许或不准许的决定。举证时限延期制度的设置,从制度上充分确保了当事人举证权利的实现。

      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关举证责任的规定,局限于行政机关的作为行为,而对不作为行为的举证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以上观点是笔者对行政不作为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解,有待商榷。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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