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国强 ]——(2013-4-18) / 已阅34612次
注释:
[1]李秀清. 日耳曼法研究[M]. 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5:452.
[2]史尚宽. 继承法论[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郭明瑞,房绍坤,关涛. 继承法研究[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4]杨震,王歌雅. 继承权向所有权转化探究[J].学习与探索,2002,( 6) .
[5]冯乐坤. 共同继承遗产的定性反思与制度重构[J]. 法商研究,2011,( 2) .
[6][德]卡尔•拉伦茨,曼弗瑞德•沃尔夫. 德国民法中的形成权[J]. 孙宪忠,译注. 环球法律评论,2006,( 4) .
[7]王泽鉴. 民法总则[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98.
[8]徐国栋. 绿色民法典草案[M].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278.
[9]王泽鉴. 民法物权之 1 通则所有权[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59.
[10]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312.
[11]苏永钦. 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2][日]内田贵. 民法 IV 亲属继承[M]. 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2004:429 -431.
出处:法学论坛 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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