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章建国 ]——(2013-4-16) / 已阅13176次
这一发问告知世人,作恶的人是应当接受惩罚的,否则像东郭先生那样做出无原则仁慈举动,就是姑息养奸,就是支持恶行,就是对善良的残忍。
很多故意犯罪根据其犯罪性质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是不应当被谅解的。但是,正是(法释〔2012〕21号)的模糊规定,使受害人陷于不确定风险之中。因此,为了获得应得的赔偿,只能违背自己的意志给予犯罪分子谅解,从而使得犯罪分子被重罪轻判。
这是让被害人多么尴尬和恶心的事情。但是被害人是多么地无奈。
这是绝对影响惩治犯罪效果的,也是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
笔者办理过的一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就是一个明证。
该案中,犯罪分子供述其到某酒店就餐,因没有座位要求被害人将座位让给他,被害人没有满足其无理要求,遂对被害人怀恨并蓄意报复,将被害人打成重伤,颅骨碎裂。
犯罪分子此前有二次前科,虽然不构成累犯,但因强奸罪和强夺罪被二次判处有期徒刑。
但是,因被害人的违心谅解和要求适用缓刑的申请,最终犯罪分子被适用缓刑。
综上,司法解释细化法律规定,有利于简化审判和统一审判标准,但是,司法解释不能造法,更不能违背基本的法律原则。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显然不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利益,反而是对犯罪分子的放纵,是违背基本的法律原则的。
对于这一倒退的规定,应当被具有法学素养的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委员会予以修正。
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 章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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