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兴建 ]——(2013-4-2) / 已阅10627次
3、协同配合
检察建议作为一种问题-对策的服务型的管理建议,其效果的最终实现,在于被建议对象的接收、采纳和如实执行。因此,强化检察机关内部之间、检察机关与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和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加强对建议的跟踪、反馈与执行效果的评估,方能从一种规范与权威的角度上确保检察建议得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认真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的意见》(沪府办发〔2010〕35号文),上海市司法局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及时报送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的通知》(沪司办发[2010]13号文),两个文件强调了检察建议的规范属性,明确了被建议单位或者部门的反馈与执行制度,检察建议正成为连接行政规制与司法控制的第三条路径的一段桥梁。上海市对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的系列举措体系,也蕴示了检察建议进一步规范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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