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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律疏议》454条简评与对相关刑事立法的启示

    [ 齐建立 ]——(2013-4-1) / 已阅11275次


    今日的刑法已与唐律疏议大相径庭,近现代刑事科学发展成果的注入使其从外表到实质完全现代化。所以,为了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逻辑性,在救助义务方面的立法应当与现今刑法的下列特征和基本理论相一致:

    1.刑法对部门法的补充性和自身的谦抑性

    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法益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制某种危害行为时,才由法律禁止。所以,将大量违反一般道德的行为处以刑罚,在唐代的历史背景下虽然无滥施刑罚的嫌疑,但在今日则有,并会受到民众的诟责。

    2.道德与刑法的相对分离

    我们早已远离了自然法时代,道德与法律已经分离成为两种相辅相成的调节社会的方式。道德可以对社会中一切不合乎普通价值观的行为进行负面评价,而刑法则只能对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进行负面评价。

    3.因果关系理论

    一般情况下,人的救助行为虽然较大程度上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我们必须明确,是犯罪行为本身导致了结果的发生,而非一般行人救助行为的不履行导致了此结果的发生。所以,救助义务方面的刑事立法应当符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

    故关于救助义务的刑事立法,笔者认为应当分情况讨论,我们切不可操之过急或者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立法。没有经过系统法律知识学习的长孙无忌等古人尚可做到立法的精准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让立法符合现实情况和民众的心理需求,现今的立法者们切不可因为受到具体事件的刺激而影响了我们理性立法的准则。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于救助行为的立法可以从三方面进行规范。首先,对于某些特殊情况而言,如深夜偏僻马路上的重伤者或者偏僻地方的弃婴,任一行为人路遇,都要承担刑法上的救助义务。其次,对于特殊群体而言,如国家公职人员应当义不容辞地承担一般性的救助义务,掌握急救知识的医生面对突发疾病的人时,也可以赋予其刑法上的救助义务。此外,对于特殊情况的特殊主体而言,如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人应该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其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此也应该成为刑法意义上的救助义务。

    (四)刑事立法应当参酌古代立法技术,并遵循科学的刑事政策

    现行刑法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一些具体刑事规范方面,超越了《唐律疏义》,但在笔者看来,在刑事立法技术等方面,我们则需要向古代寻求智慧的启迪,在追求立法现代化的同时,有必要参考古代法律文献的立法技术,以提高我们的立法水平。例如,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陆续出现新的犯罪形式而刑法修订相对滞后的背景下,兜底性条款无疑起到了从快打击犯罪的作用。但是,笔者认为,我们不能一直沿袭这样的立法习惯。在唐代,立法者们尚可用精炼的语言解释兜底性的规定,我们更应该不断完善立法,尽量做到立法明确,将司法实践中总结的情况进行列举,将自由裁量权限定在必要的限度内,以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立法者要重视法律条文的逻辑性和完整性,在进行法律解释时,采取适当的解释方法,求得立法的完善;要重视立法的表述,尽量照顾到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实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要根据实施效果在以后立法中分别予以坚持、强化、改进抑或废除。永徽年间制定的《唐律疏议》的部分内容也在高宗之后得到改进,这是立法不断进步的必然选择,我们要坚持科学的精神,坚持古代立法中的进步成分,勇于扬弃,才能获得好的法律。

    《唐律疏议》完美地体现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原则。有一个科学的原则作为指引,《唐律疏议》才会将系统逻辑性和儒家精神表现得淋漓尽致。笔者认为,当前实行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仅吸收了古代的立法精髓,也是由近几十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得出并不断改进,基本符合现今的社会现状,故在刑事立法时,应当体现当下的刑事政策。当然,任何刑事政策都不完善,还应当继续汲取古代“以德治国”的科学成分和国外刑事政策中适应我国国情的方面,为我所用,这样才会推进法治的进步。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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