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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新民诉专利代理人规定看知产代理的完善

    [ 柴俊 ]——(2013-3-29) / 已阅3664次

      今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诸多条文的修订给新民诉增色不少。其中,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有关诉讼代理制度的修改对公民身份代理问题给予了较大完善,切实限制了代理人范围。

      原民诉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修改后的民诉法删除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如此可以得出,法律对公民代理的范围及权限做出更为严格的规制,严打“黑律师”的非法牟利行为,避免可能的“关系案”泛滥。通过规范民事诉讼代理行为,来有效防止少数诉讼掮客误导当事人、借诉讼谋取私利、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亦规范专利代理人以公民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问题,即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公民身份在专利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而实践中其他涉及商标、版权等维权案件对于诉讼代理问题在民诉法尚未做出严格要求之时,代理人通常以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法务名义代理案件。从性质上分析,这种代理公司已成为专门知识产权维权团队,相当充为中介角色,以批量化的运作模式进行集中取证、集中维权代理。这柄双刃剑式的代理一方面使得近年来知产维权案件膨胀化增长,知产保护意识进一步提升,同时也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维权成本,但另一方面这样的维权方式也暗藏商业化批量维权、变身职业“维权杀手”。在法治尚未充分完善前,很容易背离知产维权的初衷,可能导致合法权利的不正当滥用。

      新民诉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公权力,明确了律师在代理中的核心地位,同时也强化了基层法律服务者的骨干作用,但因此而删减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是否亦绝对化认为严禁其他公民代理呢?实际上律所并不能完全覆盖社会对于各类法律服务的需求。一些专业的知名专利商标公司或专利商标事务所、知产代理公司作为法律服务团队往往以其更强的专业性,明确的收费标准,成为维权者选择的重点,特别是涉外企业在国内的知识产权维护。如若这些代理公司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拥有高品质的工作团队,那么对于知识产权的维权来说亦为不错的选择与福祉,成为法律行业的有益补充。事实上在面临民诉法修改后,一些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商标事务所等为诉讼业务也在寻求出路,往往选择了变通方式,挂靠律师所或干脆提供虚假证明以权利人公司工作人员身份出庭,实则是换汤不换药。

      知识产权作为企业乃至国家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具有十分显著的意义,如何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的代理制度,笔者认为亦是今后知识产权司法与立法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作者单位: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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