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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循环经济企业的制度突围

    [ 彭琰 ]——(2013-3-27) / 已阅4887次



    一、制度突围在于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和同一性



    1. 中国循环经济企业面临的多难

    我国循环经济及再生资源行业仍处于相当低的发展水平,根本无法与国际企业抗衡竞争。大量的再生资源没有得到回收和利用而白白浪费掉。每年有大约300万吨废钢铁、20多万吨废有色金属、200万吨废纸、80万吨废塑料、2000多万台废家用电器电脑没有回收利用。



    循环经济及再生资源企业没有得到制度上的支持,再加之行业标准、资金、技术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行业发展缓慢,步履艰难,企业技术改造长期处于半停滞状态。废纸的机械分选设备寥寥无几,废汽车的拆解没有正规流水线和设备,大件废钢铁解体仍采用氧割和锤砸,废有色金属多用人工拆卸,工艺流程落后,二次污染严重,企业的抵御风险能力低,行业发展呈低水平徘徊状态。



    仅有的一部《循环经济促进法》,又与其它法律既不接轨,又宏观空洞,不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施性,且也不是强制性的实体法律,很容易与实体法律发生冲突。政府支持循环经济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制度还处于临时的应付状态,没有形成相应的规范化制度体系,管理问题和技术工艺更不能与国际企业接轨,恶性竞争严重。而我国政府对废料进口环节的监管却达到了极为苛刻而又不规范的程度,不科学和随意性使很多具有官员权力的海外工作人员明目张胆地违法和腐败,竟向被检查外国企业的女职员提出“酒店开房,全套陪同”的非礼要求,并将之作为给予“许可证”的交易条件。这令外国企业难以理解并进而质疑了我国的法律制度环境,这给我国经济的全球化都带来不利影响。



    2. 法律制度体系的不配套、不衔接和矛盾性阻碍了循环经济的发展

    循环经济领域中的法律制度体系不配套、不衔接和矛盾性越来越显得突出,并严重阻碍了循环经济企业的发展。



    进口再生原料的国内外企业和再生原料回收、交易、处理利用的企业的资质审批监管的法律制度应该是独立的法域,这个法域的建立基础是资源法、环境法、贸易法等二级法律制度。这个再生资源概念项下的所有行为都是围绕着关键词“资源”而展开的,其所有行为的一致目标也都是资源,因而,规范这个领域行为的法律制度也必然围绕着如何最大效率、最大效益和最大公平地利用再生资源,使其为人类造福这个主旨上。但在我国的法律制度、政府政策、企业经营的监管和国际贸易交易上却将这个范畴的法律与规范危险废物的侵权法、民法责任等两个不同法域的概念混为一谈,造成了法律定义上的误区,这为监管和经营都造成了重大的阻碍,制度体系中的矛盾性导致行政行为的临时性和低效率。





    二、循环经济企业步履维艰,循环经济制度的建立迫在眉睫

    1. 循环经济企业面临的制度障碍



    废弃物仍然具有使用价值就是利用了闭路循环这一理论。电路板蚀刻液循环环保设备就是将系统内的成分经过多级萃取变为全部有价值的资源,再次循环利用,全面提高了电路板企业产业生态系统的整体经济效益。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与循环经济没有衔接,没有规定循环经济产业的项目和设备如何适应《环评法》,其分类管理对象和范围确定也很笼统,这就造成很多政府环保部门对《环评法》理解的片面性和适用上的不恰当,将环保高技术设备当作一般的设施对待而要求进行复杂的环评审批。很多环保部门机械片面地认为:只要防污措施有重大变化就必须进行环评审批,而不管是好变化还是坏变化,也不管是由什么原因引起的变化,显然这种观念是违反科学发展观的。



    对环保设备再次做环评审批是毫无价值的重复工作,这又浪费了政府大量的人力、物力,浪费了纳税人的税收,毫无意义地增加了政府的工作量。环评审批是基于可能产生不良的环境影响和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才实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60天的审批管理,而企业就要为此付出很多时间的准备和协调,还需要很多时间和人力来与政府环保部门进行沟通和安排,环评报告编制费还需要几万甚至几十万元。这就给环保设备企业和电路板生产企业都造成巨大损害和经济损失。这就违背了《循环经济促进法》和《环评法》的立法精神,给节能减排创新企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伤害。

    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重要推动力的绿色经济,它不仅是一个技术创新以解决资源短缺限制的过程,更是整个社会结构性转型的过程,对于我国而言更是需要全方位转型的挑战,这首先包括思想观念、制度环境、政府管理等硬性因素的转型。企业是节能减排和发展绿色经济的主体,如果没有对绿色产品、节能、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减排技术的制度安排和鼓励支持政策,那么,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在全球低碳经济的大市场上就会是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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