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琰 ]——(2013-3-27) / 已阅11663次
7、《办法》应增加对国内收货人“现场考核的时间限制”。有些地方局在文件审批合格后,故意拖延时间不去企业现场,有的拖延2个多月,这只能理解为想做不当交易。这就造成了很多腐败的机会。
8、修改:一次拒绝而重新提交所有文件的规定,改为:对于文件不合格的在规定时间内(为连续性可缩短时间)两次补充提交。多次重新提交所有文件是巨大的浪费,有的企业已重新提交过5次超过500页的文件,而这些文件被全部销掉。在全球政府都提倡无纸化办公的今天,仍实行如此浪费的方法,实在是全社会的损失。
9.监管司应将工作重心从严格苛刻及繁琐的市场准入审批转移到充分的信息披露和违法处罚上面来。事实上,很多香港公司就将废料从其它国家运到香港后卸货,再由农村偏僻的路径运到广东各地。这种规避法律笑走捷径的行为对北京束之高阁的政府是个强力的挑战,而政府的确无能以对。所以,本人建议监管司应重点调查并制止这种违法而不公平的行为,这对市场是个巨大的破坏。
恳请领导们倾听一下企业们的呼声,在我国继续推进改革的今天,尽力减轻
企业的负担而鼓励制造业升级发展是党和政府的重要战略。请在2012年立法工作中考虑本建议,盼望有所修改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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