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汤伟 ]——(2013-3-27) / 已阅8665次
(三)整合各方力量,确保不动产异地交付
执行法院应当坚决依靠当地党委、政法委的支持以及法院的配合,整合各方资源,努力解决异地交付这一难题。同级党委在收到执行法院提交的请示报告后,应及时与不动产所在地的党政机关展开对口衔接,并由其指令当地相关部门调配人手,协助执行法院强制清场并移交不动产。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异地执行时,当地法院应当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并保证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
(四)改进工作方法,加大制裁力度
执行法院要慎用“软查封”措施。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时,执行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搬出、腾空。若将查封不动产交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则应明示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出租、转让、抵债或允许他人使用,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在强制移交不动产之前,执行法院应当制定详细全面的执行预案以及风险评估报告,积极征求各协助部门意见,及时上报党委、政法委审查批准。在实施过程中坚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先易后难、依法处置”的原则,加强稳控措施,注重细节方式,避免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和极端事件。对于查封后擅自处分、移转不动产的被执行人,经主动劝告仍拒绝搬出的承租人、占有人,以及暴力阻挠强制搬迁或交付的案外人,执行法院应当依法采取罚款或者拘留措施;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应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于权益亦受侵害的善意承租人、占有人,执行法院应当加强法律宣讲,解答相关疑惑,引导其另行起诉被执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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