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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构建“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问题的思考

    [ 张平龙 ]——(2013-3-25) / 已阅12410次

      5、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拓宽了我院法律监督新渠道

      信息共享平台的投入使用,有效提高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和协作的便捷、规范和透明度,实现了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办理、信息流程跟踪和监控,增强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整体工作合力,拓宽了该院法律监督新渠道。

      一是网上办理案件更加规范。凤阳县检察院坚持每周与各行政执法机关信息联络员联系一次,督促及时录入、案件抄送,及时答复案件咨询,加强案件跟踪,提高网上办案质量。

      二是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执法部门初查的案件,悉心研究,全面审查,认为涉嫌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及时建议移送,防止以罚代刑,严厉打击犯罪。

      三是执法资源共享成为现实。通过信息网络平台的建立,各联网单位录入了今年以来的执法动态、工作信息、案件处理情况、法律法规和其他信息,促进了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执法动态交流和业务研讨,初步实现了信息资源的共享。

      (二)凤阳县检察院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凤阳县检察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虽然已经建立,但实践中其实施效果却尚不尽如人意,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脱节的现象仍然存在,暴露出了不少现实问题。

      1、各行政执法部门思想上对共享平台的建设不重视。有的部门仅满足于信息平台建设相关文件的会签、发放,没有真正贯彻、落实文件的精神、没有充分利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作用,网络平台成了“纸上的平台”,徒有其表而失其实质。

      2、现有的信息共享平台不能保证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案件的全面知情权,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输入随意性大。由于行政执法机关信息上网不及时不全面,使得凤阳县检察院无法及时全面掌握相关信息,无法主动筛选和确定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检察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案件信息渠道不畅通,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输入的随意性大,必然导致刑事司法不能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侦查监督成为无源之水。

      3、移送条件难以把握。“两法”衔接机制的移送条件以罪与非罪的界限为标准,这看起来简单,实践中却并不好把握。一方面我国刑法对有些犯罪的规定还比较抽象,而实际遇到的案件往往比较复杂,罪与非罪的界限不够明晰,另一方面,行政执法机关具有一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衔接机制中首先是由它们来判断行政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由于法律专业素质的欠缺以及个人认识上的差异,对罪与非罪的标准也会有不同的理解,从而造成应当移送而不移送、不应移送却移送的错误。

      4、信息平台建立起来之后,奖惩机制建立不完善。奖惩机制没有跟上,在整个工作过程中我们发现,必须有一定的奖惩机制,如果没有奖惩机制,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人员,在录入工作的过程中积极性不够,这个过程他可以录入,也可以不录入,没有硬性的规定,我们认为平台建立起来了,但是很多信息没有录入到信息平台中去,另外一个问题我们认为从信息平台建立使用以来,行政执法机关向平台输入案件的数量还是太少,有些案件没有输入进来,在掌握整个情况的时候,该院还是掌握得不是那么全面,所以导致该院还是会经常性的要召开与一些行政执法机关的联席会会,通过联席会之后,案件的录入稍微多了一点,联席会长期不开,案件的录入又会相对少一些。

      5、凤阳县检察院没有专门部门专管信息平台的维护工作。目前的信息平台是由侦查监督科“维管”的,由于科室人员较少,只有一名干警维护监管信息平台,此名干警既要办案又要维护监管信息平台工作,而信息平台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平台的维护和管理,工作过于繁杂,此名干警往往力不从心,无法有效监控到位。

      出现以上问题,究其原因,一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信息共享问题上的规定过于原则。二是主动接受监督的理念尚未树立,行政执法机关主动提供案件信息的意识还不强。三是没有统一的移送案件的标准。四是“两法衔接”机制本身存在缺陷,没有建立起高效便捷的案件信息提供和获取的手段。五是没有专人专管信息平台工作,没有成立专门的信息平台监管中心。

      (三)对完善信息平台建设促进“两法”衔接的几点思考

      1、完善立法。建立科学有效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平台共享机制, 关键在于赋予其司法属性, 将其纳入法律体系规范和调整。

      从长远来看,通过立法强化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共享机制是促进两法衔接的有力保障。还能弥补现有法律实用性规定少的不足。就目前的情况,可以由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现行各种规定进行清理,对法律条文进行整合,因为这两个机关分别是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最高领导部门,不仅有权对各自的执法领域进行规范,而且可通过联合行文的方式对整个衔接机制的事项做出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细节问题,涉及检察机关的,可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相关问题加以规定,对于涉及行政机关的,可以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加以规定。如详细规定信息平台共享衔接机制中的移送标准、移送材料、移送程序、不移送的法律后果以及检察机关在其中的监督地位、监督职权等,从而增强法律约束力,统一衔接机制的执法依据。从而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信息平台共享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持。

      2、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思想上要重视,在行动上要落实,不能只将信息共享平台当作一个可有可无的摆设,而应严格按照规定贯彻落实,充分发挥信息共享平台的作用。从检察监督全面性的角度看,今后最理想的做法是将所有的行政执法案件按序排号,逐一录入。

      3、在信息平台建设过程中,一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指导思想。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要紧紧围绕平台的定位和执法办案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逐步推进。避免建设与应用脱节,以充分发挥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平台的作用。二要系统设计要注重标准化与先进性。采用先进的,符合国家信息化建设发展方向的、标准的、跨平台的信息技术,保证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核心技术框架具有前瞻性、先进性和可持续发展性。三是必须保证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为此,所有公共信息原则上应集中存放于一个中心服务器,数据的录入、更新、管理和维护由各相关部门各自负责,并对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性负责。已经建成比较完善信息系统的部门,可在原系统的基础上开发与平台的接口软件,做到部门信息与平台信息同步。对未建或已建但系统还不成熟且投资不大的部门,建议由中心统一进行规划和建设。四是充分利用现有软硬件资源,避免重复和浪费。在现有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凡管用和好用的软硬件应尽可能的充分利用好已有资源。为便于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新的应用系统的开发,应以跨平台技术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环境,做好整合文章,避免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五是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可扩展性。要从系统设计、软硬件选型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安全防范,保证系统高效、稳定、不间断地运行。平台应提供开放的接口,便于各类应用系统连接,以满足业务和系统不断拓展的需要。

      4、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要成立专门的信息平台监管中心,维护和监管信息平台工作。信息平台的维护和管理工作是繁杂的,需要定期更新共享信息,妥善保管信息材料,对平台进行日常的技术维护,努力促进平台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5、建立奖惩机制。把奖惩机制要建立起来,对于一些信息平台录入比较好的,移送线索比较多的一些行政执法机关,要给予适当的奖励,当然这个是要和政府部门来相应协调这个问题。

      6、建立问责制度。为了使信息平台共享机制得以全面充分的落实,即产生应有的约束力,需要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明确奖惩激励机制,建立问责制度,将行政机关是否按规定移送案件信息的情况列为对该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政务考核的重要评价指标。

      总之,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信息平台,检察机关必须结合当前实际,充分利用现有的职权和资源,积极、稳妥地推进信息平台的完善发展,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努力营造优质的区域法治环境,提升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实力,提升招商引资环境的软实力,在当地经济社会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作者系安徽省凤阳县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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