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国清 ]——(2013-3-22) / 已阅10756次
(二)充分准备,把好出庭公诉关。
1、庭审前,充分准备。出庭前,公诉人要在吃透案卷证据材料的基础上,熟记定案的法律依据、理论依据、事实依据、逻辑依据,准备出庭提纲。准备充分了,公诉人在庭审中就能游刃有余地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穿梭,充分调取理论资源,最大限度地挖掘现有的证据资源支持公诉。
公诉人要抓住庭前会议时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发现律师庭审辩点,及时调整和变通庭审策略,对要求证人出庭接受质证的案件,要在如何保证出庭证人讲真话,如何保证证据客观、真实、稳定,如何适度把握出庭证人的范围等方面下功夫。对提出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案件,要帮助侦查人员应对出庭,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取得共识,并制作详细的出庭提纲,确保庭审效果。
2、庭审中,强力公诉。公诉案件庭审中,公诉人承担证明犯罪的举证责任。而辩护律师只要对相关证据提出合理质疑,如果合理质疑不能被及时排查,因而得不出唯一性结论,案件就存在疑罪从无的可能,法庭就有可能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因此公诉人要因案而宜,有时要就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问题及关键点,结合案件事实细节材料进行剖析,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引导庭审人员进行有价值地思考。有时要从案件的具体危害上来刻画出生动的反驳内容,从大众情绪上来挖掘社会层面的内容(即煸情),有效地引发庭审人员的内心共鸣;有时要强力引导庭审人员及旁听者建立正义的理念,按照公诉意志,对案件作出判决。
庭审中,公诉人还要根据案件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从严从重或从轻、减轻的情节,结合认罪态度和与公诉机关的配合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在科学评判基础之上依法提出量刑建议,掌握庭审主动权。
3、庭审后,加强监督。一要加强对未判案件的跟踪,及时与法院沟通,确保案件依法顺利判决。二是加强对已判案件的文书审查,将公诉机关起诉书、量刑建议书与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案件判决畸轻畸重,应依法提请抗诉,偏轻偏重的案件或部分事实或证据认定错误,法条理解错误,但又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应向法院发出口头或书面检察建议书,要求整改。
(三)审查起诉,把好执法效果关。
公诉人员在审查案件、出庭公诉、审查不起诉、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等工作中,要通过文明执法,规范办案,以案释法,从法理和情理等方面对当事人进行打击和教育、感化和挽救,促使当事人真正悔过自新,不再危害社会,达到打击一个,教育一片,挽救一个,感化一批的目的。
对依法应当从轻、减轻的可挽救的案件当事人,公诉机关要通过量刑建议,不起诉等办法,落实从轻、减轻处罚政策。对认罪态度不好,不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办案,依法应当从重、加重处罚的案件当事人,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严格依法从重、加重处罚。
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公、检、法三家要加强公诉案件的协调配合,制定案件良性互动机制,保证执法效果,根据案件情况可要求律师协会派员参加,依法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畅通当事人的诉求表达渠道。做到打击与保护相结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
(作者:山西省长治县检察院 孙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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