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邵丹 ]——(2013-3-10) / 已阅33893次
一审法院的认定“参赛者和观赛者都应对足球运动的风险有明确的认识,他们自愿参赛或自愿观看这种带有危险性的体育运动应视为 ‘同意甘冒风险’”基本正确,但是得出 “只要致害人没有侵害受害人的恶意或违反比赛规则,参赛者对引起损害后果就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受害人受到损害应当损失自担”的结论却有些偏颇,足球虽然有一定的身体对抗性,但是其“风险”显然还不至于使得与比赛有关人员都应当承担“左耳膜外伤性穿孔”的8000元的“风险”,否则这种一般风险运动的“风险”与高风险运动的拳击无异了,不是一个“理性人”可以考量并预见的,因此,判令受害人承担全部“风险”显然是不合乎“自甘风险”理论的。
二审法院的认定“参赛者和观赛者都应对足球运动的风险有明确的认识。上诉人张少龙作为成年人 , 又是足球爱好者 , 具备了一定的认识和判断能力 , 应当知道在足球场内观看比赛时可能存在的危险 , 但其在下场后坐在球门附近观看球赛 , 其并未避免能预见的危险,应承担过错责任。但上诉人张少龙被被上诉人袁啸踢伤的事实存在 , 应认为过失过错行为 , 风险应共担。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 , 被上诉人袁啸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非常正确,显然是充分的了解并合理运用了“自甘风险理论”,即考虑到足球运动作为一般风险运动的“风险性”,有考虑到“风险”限度的“一般性”,运用原则恰当合理。
参考文献及论文:
[1] 刘长河:“张少龙观看球赛时被足球击伤诉参赛球员人身损害赔偿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网,http://cs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11,2010年1月26日浏览。
[2]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三民书局、台大法学院福利社2009年版,第290页。
[3]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三民书局、台大法学院福利社2009年版,第291页。
[4]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三民书局、台大法学院福利社2009年版,第290页。
[5]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31页。
[6]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5页。
[7] 参见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206页。
[8]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3页。
[9]王泽鉴:《债法原理(三)侵权行为法(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页。
[10]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4页。
[11]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9页。
[12]参见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18-119页。
[13]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44页。
[14] 参见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47页。
[15]参见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84-186页。
[16] 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5-298页。
[17]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三)侵权行为法(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36页。
[18] 参见韩勇:《体育法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9页。
[19] 苏永莉:“我国体育保险发展的现状及对策”,载《保险研究》,2007年第03期。
[20]苏永莉:“我国体育保险发展的现状及对策”,载《保险研究》,2007年第03期。
[21]苏永莉:“我国体育保险发展的现状及对策”,载《保险研究》,2007年第03期。
[22] 参见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85-1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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