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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讯问笔录具体操作规程四则

    [ 鲍继 ]——(2013-3-5) / 已阅6860次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笔者就其在修改后与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做以下梳理。

    厘清讯问、传唤和拘传的关系

    讯问,是侦查人员为了核查犯罪事实和收集证据,发现新的犯罪线索,查明案件全部事实真相,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一种侦查行为,而非强制措施。

    传唤和拘传是讯问的前提,讯问是传唤和拘传的结果,传唤是被传唤人在自愿配合下进行,非强制措施,被传唤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证人以及被害人。拘传是强制措施,针对犯罪嫌疑人,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到案。

    讯问笔录制作要规范

    讯问笔录的抬头应当以省级检察机关为名,以体现其严肃性。如:抬头应写明重庆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而非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此外,还应做到名称规范,冠名为“讯问笔录”,而不需要写明“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因为讯问笔录专指讯问犯罪嫌疑人,只有询问笔录不仅指询问证人,也包括询问被害人。

    在讯问笔录首部中,应当增加录制人一栏。高检院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因此,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要分离。

    询问证人需要录音录像的,应当事先征得证人同意;在被讯问人年龄一栏,最好以出生年月代替,身份证号码也应该在此写明,以便核实其基本身份和家庭成员信息;如果是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口头传唤的,提行首先写明到案经过;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讯问笔录中再提行注明。其家属不在场的,侦查人员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无法通知的,也应当注明。

    办案中,侦查人员应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办案的实际需要,以12小时内通知家属比较符合情理,12小时以后还需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讯问笔录应包括四项内容

    (一)告知法律规定的程序内容。如:“我们是某某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我的名字叫某某,他的名字叫某某(出示工作证件),录制人的名字叫某某,因你涉嫌某某罪,依法对你进行讯问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请你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不得隐瞒或故意捏造事实,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权拒绝回答。”以上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告知内容。值得注意的是,讯问犯罪嫌疑人只能是检察人员,即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书记员或临聘人员不在此列,且不得少于二人。

    (二)告知回避权内容。依照修改后刑诉法第28条、第29条规定,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过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的。被讯问人及其辩护人有权要求检察人员回避。回避权告知后,应当问清楚被讯问人是否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三)告知辩护权内容。如:“你有权自行辩护或委托律师辩护,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问清是否委托律师为其辩护,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检察人员应当告知其要求并及时转达给律师协会或法律援助中心。

    (四)要查明的其他内容。被讯问人的身份情况、家庭情况、工作简历以及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等。以上告知程序履行完毕后,向其提问时,应当首先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再继续提问。

    在办案过程中,有部分检察机关未告知回避权和辩护权内容,或者讯问完后告知,这种行为属于程序违法,证据可能被排除。

    讯问笔录尾部应当有各方签名

    在讯问笔录的尾部,依照规则第199条的规定,由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同时签名、盖章、捺指印并注明日期。如拒签,应注明理由。最后由检察人员和录制人在笔录上签名。

      (作者单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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