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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战略现状及对策研究

    [ 刘春英 ]——(2013-2-20) / 已阅10534次

    因此,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一项知识产权同时受到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法律保护时,一国或地区的未经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的进口商从另一国或地区知识产权所有人或其被许可人手中进口并销售受进口国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知识产权产品的行为。由于这种未经许可的进口往往与正式许可的进口平行,故被称为平行进口。实际上,基于平行进口在国际贸易、产业政策中的特殊地位,在国际条约未对平行进口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各国都是根据自己在国际上的知识产权地位和贸易地位,权衡各权利主体的权益,来做出取舍的。

    2.河北省企业面对平行进口问题的解决方法

    首先要认识到,对于平行进口问题各国根据自身不同经济发展状况和国情,制定了不同的策略,例如:美国的原则禁止、欧盟的内外有别以及日本态度的前后不一。一旦遇到纠纷要针对不同国家的立法特点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其次,一旦发生纠纷要争取在我国法院起诉,即便外国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我方仍有权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再次,对于众多英美法系的国家,他们遵循先例,同样也可以创造先例,在具体案件中,可以深入分析各方利益﹙包括国家、经营者、消费者等﹚,利用权利穷竭理论或者是权利衡平理论,找到有利于己方的理论依据,从而争取使法院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结果。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问题

    1.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可能性分析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根据一国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原则上不发生效力。

    传统观念认为知识产权具有的地域性特点使得知识产权缺乏域外效力,因此在涉外知识产权领域很难形成法律冲突。然而,随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国际利用、国际侵权救济的发展,使得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冲突日益显现。例如,甲国的版权作品被乙国某人擅自在其网站上进行传播,所可能涉及的将不仅是甲、乙两国的法律冲突,因为世界上所有能够访问该网站的国家都可以被视为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2]。

    实际上,国际私法上的域外效力仅仅是指某一法律在其制定者主权范围以外被适用,并不等同于该外国法在法院地国地域范围内进行了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以传统的涉外侵权法律冲突为例,A 国为法院地国,B 国为侵权行为发生地国,A 国法院因是被告的住所地国而取得了管辖权。A 国法院根据其冲突规范“涉外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而确定了本案的准据法是 B 国的侵权法。在上述过程中,其实质是 B 国的侵权法调整了一桩在 B 国发生的侵权行为,而并非是 B 国的侵权法对在 A 国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调整。因此,国际私法上的域外效力仅仅是对法院适用外国法的另一种表达,它并不必然导致该外国法对他国地域内的社会关系的调整,亦不等于排斥了内国法在其地域内发生效力。

    因此,承认外国知识产权法的域外效力并不必然导致在一国采用他国知识产权法调整内国境内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知识产权的域外效力并不矛盾。那么,知识产权域外效力的存在就会导致在国际贸易中会出现大量的涉外知识产权法律冲突。

    2.河北省企业面对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既然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现实存在,我们必须去解决它才能更好地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我国于 2010 年 10 月 28 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其中 “第七章 知识产权”里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内容、转让、许可使用和侵权等的法律适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对涉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适用法律适用方面该法创造性地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此外,在涉外知识产权侵权关系中,也规定了有限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河北省企业在遇到相应的法律冲突时可以争取在我国审理案件,并且充分利用我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在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使用和侵权法律冲突中充分运用意思自治原则,尽量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选择适用对河北省企业有利的法律。

    三、河北省企业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

    ﹙一﹚河北省企业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

    在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三种知识产权中技术含量最高、最能体现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就属专利权,因此,本文关于企业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的探讨就以专利权为例。

    1.专利创造战略

    ﹙1﹚开发战略,包括自主开发与合作开发。自主开发中应注重促进职务发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指出: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建立既有利于激发职务发明人创新积极性,又有利于促进专利技术实施的利益分配机制。激励侧重于精神方面,奖励侧重于物质方面,就河北省的现实情况来说,物质奖励显得更为重要。另外,河北省企业还可以与外国企业合作开发新技术,在合作开发中要制定好合作开发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事后纠纷。

    ﹙2﹚购买战略,即从外国企业手中直接购买与间接购买。前者是指我国企业直接从外国知识产权持有者手中购买其完整的知识产权,一般适用于技术力量较弱的企业;后者是指我国企业通过并购等方式控制外国企业的经营决策权从而获得其知识产权的掌控权,一般适用于资金规模较大的企业。

    ﹙3﹚积极申请战略。企业要充分利用我国签订的相关国际条约,例如《专利合作条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将自己的智力成果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向最多的国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4﹚期满使用战略。在专利壁垒难以突破但国外的专利权保护期限即将到期的情况下,可等到其保护期满后对其专利技术予以发掘和再利用。

    2.专利运用战略

    ﹙1﹚闲置专利战略。为了维持专利的独占性,企业往往要支付高昂的费用,如果企业已经在外国申请了专利,但是企业并没有在该国利用该专利生产产品的计划,那么企业可以将专利转让出去。

    ﹙2﹚许可使用战略。一方面,将自己所有的有市场潜力的专利发挥其最大效用:可以将其许可给不同国家的使用者使用,根据不同情况可以考虑分别采用一般许可、排他许可或者独占许可。另一方面对于开发成本高于许可使用费的技术,可以考虑以支付许可使用费的方式从国外专利权人手中取得许可使用权。

    ﹙3﹚二次创新战略,对于引进的外国专利要注重二次创新以实现交叉许可,甚至回输给原被购买专利的外国企业。

    ﹙4﹚专利和商标相结合策略。世界上许多知名的企业都是将专利战略和商标战略紧密结合的典范,通过将二者有机结合以取得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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