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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案件简易程序探讨

    [ 向建军 ]——(2013-2-20) / 已阅8467次

    (一)审查主体资格及有关程序。
    为保障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合议庭应当审查原告、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有无应当通知原告变更被告的情形;有无遗漏应当通知参加诉讼的其他当事人;起诉有无法定的复议及其他前置程序和是否在法定的起诉时效内;是否属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和受诉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的其他起诉条件。
    (二)是否适用简化审的审查
    案件承办人通过阅卷后认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简易程序审判规定条件的,由合议庭决定适用简化审。即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可以适用简化审,具体如下:
    (1)涉及财产金额较小,或者属于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案件;
    (2)行政不作为案件;
    (3)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案件。
    (三)送达相关文书。
    适用简化审行政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可按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规定的,分别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同时一并送达《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行政诉讼当事人举证通知》,对外均依法组成合议庭,和原来适用普通程序审判没有任何差别。确定开庭日期后,可以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委托他人转达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规定一次,《行政诉讼法》规定是两次),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前述传唤方式,没有证据证明或者未经当事人确认已经收到传唤内容的,不得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审判。将开庭通知书送达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告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四)核对当事人。
    开庭前由书记员核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对未到庭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审判长,并审判长决定是否需要延期开庭。决定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通知到庭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并记入笔录。可以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委托他人转达等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后,可以由书记员查明并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查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查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律师的,应查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委托的权限范围;是律师的应查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委托的权限范围。同时,还应查明依法应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授权书等法律文书及手续是否齐全。书记员应将上述查明的情况记入笔录。
    (五)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后,并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出庭情况和开庭准备情况。
    第二、开庭审理(特别说明,原则上由承办人担任审判长,其他二审判员座庭,可以不发表任何意见)
    长: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 诉被告 (案由) 一案……。(与原普通程序相同)
    三、适用简化审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结案,判决可以在最高法院制定《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基础上简化。
    可以不列举原告、被告、第三人证据,不写对原告、被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确认部分。由本院制作《一审作为类(简化审程序)行政判决书》格式,和《一审不作为类(简化程序)行政判决书》格式,本院按简化审程序审理行政案件,按上述格式制作行政判决书。
    四、适用简化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一次开庭并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五日内通知当事人到本院领取判决书。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继续适用简化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应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以上工作方案及相关资料于x年x月x日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中级同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实施。



    附 件2: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一审作为类(简化审程序)行政案件用)
    (201)鄂西陵行初字第 号

    原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
    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
    第三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
    原告×××不服被告×于× 年 ×月×日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于×年×月×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年× 月 ×日受理后,于× 年 ×月 ×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因× 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于×年 ×月× 日追加×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 年 月 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第三人托代理人×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诉称, ……。
    被告 辩称,……。
    第三人 述称,……。
    根据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陈述和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综合认定如下事实:
    ……。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 等证据、被告 等证据 、第三人提供的 等证据 双方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质证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规定,判决如下:
    …………。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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