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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裁判文书公开的必由之路

    [ 余秀才 ]——(2013-2-5) / 已阅11443次


    四、阴阳裁判文书的实现

    对此,笔者提出两条建议,以供参酌:

    建议一:避免在裁判文书中对当事人直称其名

    厌诉心理之下,很多人认为打官司是“丑事”,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打官司的事不愿被外人知晓。因自身法律知识有限,未想到申请不公开审理以自我保护。以前在裁判文书中暴露当事人姓名问题不大,因其流传范围有限。但现要求公开,特别是上网,当事人姓名可能一夜之间红遍大江南北,为当事人所不欲。匿名报道尚且有人对号入座将报社告上法庭,何况实名裁判?一不小心,人民法院可能因为裁判文书公开而使自身成为被告。基于照顾当事人羞耻心理及保护其隐私考虑,笔者建议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当事人统一称谓,并只在当事人基本信息部分罗列详细信息,其后的论述、说理部分一律采用标准称谓。如“原(被)告一”、“原(被)告N”等,或者“第一原(被)告”、“第N原(被)告”。如仍在说理过程中直称当事人姓名,无疑会造成泄露,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建议二:制作阴阳裁判文书

    因法条并未规定“查阅”是电子查阅还是档案查阅,应视为允许档案查阅,故被动公开时,因裁判文书本身是一个整体,极易造成泄露。鉴于此,笔者特建议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制作阴阳两份,发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为完整的那份,应详细记明“但书”内容;另外再制作一份通过技术处理的、与公布在互联网上的内容一致的隐去“但书”内容的纸质裁判文书,并加盖法院印章后附卷,亦可将之整理装订成册放在卷宗之外,用以专供公众查阅、复印。否则,如沿用旧制,可能使之前采取的所有保护措施付之东流,功亏一篑。

    结语:

    阴阳裁判文书,貌似一个吓人的命题,好象人民法院有什么暗箱操作,实则法条应有之意,是审判公开的历史必然之选,是裁判文书公开的必由之路。撰此短文,望能对广大同仁理解适用之有所助益。





    [1]余秀才,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审判员,现借调云南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担任助理审判员。牟丽芬,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2]参见: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9月第1版,P323。

    [3] 同注2,P324。

    [4] 同注2,P319。

    [5] 同注2。

    [6] 同注2,P323-324。

    [7]、雅典的审判员由抽签决定,凡年满30岁的公民都有被选的资格;遇有特殊的、政治意义特别重大的案件须召集由6001人所组成的“大审判团”即民众大法庭进行审判,一般的刑事案件只召集由1501人、1001人或501人分别组成的审判团来审理;民事案件由201人组成的审判团处理。民事案件中胜诉的原告要执行这项判决,则只能自己去扣押被告的财产。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第4版,第20、28页。

    [8]、曾宪义主编、赵晓耕副主编,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第2版,第46页。

    [9] 是指对八种权贵人物,他们犯罪后在审判上给予特殊照顾,即:亲(皇帝宗室亲戚)、故(皇帝的故旧)、贤(朝庭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政治、军事方面有大才能者)、功(对国家有大功勋者)、贵(有一定级别的官爵者)、勤(为国家服务卓著有大勤劳者)、宾(前朝皇帝及后裔)。同上书,第125页。

    [10] 即用官职折抵刑罚,同上书第125页。

    [11] 枭首,是指将犯人的头砍下,悬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弃市,是指在人众聚集的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以示为大众所弃的刑罚。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10月第一版,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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