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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再审制度的改革

    [ 李高程 ]——(2013-1-29) / 已阅7647次


    (三)、启动再审的一定限制

    1、判决、裁定及民事调解协议生效后经过两年不能提起再审。三大诉讼法规定,判决、裁定以及民事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⑥。这仅仅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一般规定,对判决、裁定或民事调解协议不服的当事人,应在判决、裁定或民事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申请再审,超过两年的依法不得申请再审。但事实上不服的当事人在判决、裁定或民事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逾期两年还可以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因为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法院必须进行再审⑦。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抗诉,没有时间限制,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抗诉。在什么时候发现判决、裁定或民事调解协议“确有错误”,就在什么时候提起抗诉;对当事人逾期申请再审的,也可以根据申诉书的理由,以发现判决、裁定或民事调解协议“确有错误”为由提起抗诉。法律这一规定,事实上给了当事人无限期的申请再审,给当事人窥避法律的条件和机会,给人民法院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因时间越长,证据越难收集,案件事实越难认定,再审案件越审越复杂。所以,再审制度只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有限制,对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时间没有限制,其实对申请再审就没有时间限制,等于申请再审无期限。为了让当事人充分行使自己的申请再审权和处分自己的申请再审权,对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时间也应当有一定期限的限制。其抗诉期间可比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的期间相对长些,这样法律才体现申请再审的期限和提起抗诉的期限。

    2、对原审判决、裁定不服但又不上诉的不能申请再审。

    按照法律规定,上诉是针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言,申请再审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言。上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申请再审权也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上诉权是发生在一审法院判决、裁定作出以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的诉讼阶段,当事人应当充分行使这一阶段的诉讼权利,对一审的判决、裁定不服,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上诉,由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通过二审程序,确有错误的一审判决、裁定可以得到纠正。申诉权是发生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诉讼阶段,是一项最后补救措施的诉讼权利。上诉权与申请再审权是发生在诉讼中不同的诉讼阶段,上诉权发生在前,申请再审权发生在后。对这两项权利的处分,也是当事人的一项处分权,这一处分权也应当有一定的限制,放弃发生在前的诉权必然导致丧失发生在后的诉权,即放异了上诉权,就应当丧失申请再审权。

    3、再审案件的立案审查只能程序审查不能实体审查。

    各级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的立案根据各类案件的要求,依照法律规定,一审案件立案条件符合“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符合法院受理,本院管辖的案件”的,应当给予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在一定期限内裁定驳回起诉。但再审案件立案条件,法律规定很模糊,没有明确、具体的立案条件。目前各地人民法院在再审立案的做法大致相同,在审查当事人的申诉书后,认为原审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的,直接裁定驳回申请,或者口头通知当事人,不予立案,而且裁定或通知均没有时间限制;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通过以院长发现的形式作出裁定,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然后才进行立案登记,把案件移送审判监督庭进行再审。这种做法,其实是再审立案进行了实体审查,或者说是立案庭先审理,发现错误的才通过审判监督庭进行再审程序将案件纠正。从而,审判监督庭却没有实体审查权,只是为立案庭办理最后一道手续。

    综上所述,再审制度的不完善,丞待着立法机关对三大诉讼法的修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现有的司法解释再进一步解释,以及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再审制度的改革力度,使再审制度得到完善,让再审制度在审判监督工作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二款。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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