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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国惩治有组织犯罪的立法动向

    [ 张亚平 ]——(2013-1-17) / 已阅8933次

      为了更有效地侦查及更严厉地打击恐怖犯罪,法国政府于2006年特别通过了《反恐怖主义、安全及边境管制法》。该法在涉及恐怖主义犯罪方面,主要是规定了行政警察的设置、更好地了解恐怖组织的行踪、更方便地搜集关于恐怖组织的信息等,同时也规定了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司法措施及其他辅助措施,其中司法措施包括刑事程序、刑事处罚及刑罚执行等,其他辅助措施包括侦查人员保护、驱逐出境、经济窒息等。

      刑事程序方面尤其值得提及的是拘留期限的延长、律师的介入、公诉时效、临时拘押等。2006年法将拘留期从原来的96小时又延长24小时,并且还可以更续一次。刑事处罚方面,将以前作为恐怖犯罪的预备行为的参加犯罪团伙行为独立出来,单独进行处罚,此即刑法典第450-1条规定的参加犯罪团伙罪。刑罚执行方面,则将恐怖犯罪的犯罪人集中执行刑罚,以更好地对其追踪调查并决定是否变更其刑罚执行。侦查人员保护方面,为了有效保护侦查人员,避免事后的报复,经巴黎上诉法院总检察长的允许,可以以侦查人员的号码代替其姓名出现于诉讼过程中。

      (二)参加犯罪团伙罪的处罚

      法国刑法原则上不处罚预备行为,但是为了更好地打击与预防有组织犯罪,特别规定了此参加犯罪团伙罪。根据法国刑法典第450-1条之规定,参加犯罪团伙罪是指:以一项或多项实际行动表明旨在准备实行一项或多项重罪或者准备实行一项或多项当处至少5年监禁刑之轻罪,由此而形成的任何组织或达成的协议,均构成参加犯罪团伙罪。对此参加犯罪团伙罪,该条还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如果准备实行的是重罪或者是当处10年监禁刑之轻罪,则对此罪处以10年监禁刑,并处150000欧元罚金;如果准备实行的犯罪是当处最低5年监禁刑之轻罪,则对此罪处5年监禁刑并处75000欧元罚金。另外,刑法典第450-3条还对此罪规定了多项附加刑。

      (三)其他有组织犯罪的处罚

      其他有组织犯罪包括上述本质上是“有组织”的犯罪以及由“组织帮”实施的犯罪。

      本质上是“有组织”的犯罪包括多项具体罪名,也分散地规定于刑法典不同章节及各刑事法律中。由组织帮实施的犯罪实际上是将组织帮作为其他一般犯罪的加重处罚的情节。换言之,本来是刑事法规定的一般的犯罪,但是如果这些犯罪由组织帮参与实施,则要加重处罚,并适用特别的诉讼程序。这些犯罪列举于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706-73条,同时在刑法典中也对其中的一些犯罪中组织帮情节予以特别规定。例如,对于一般的杀人罪,其法定刑为30年徒刑,但是多人以组织帮形式实施的故意杀人罪,则处无期徒刑。(第221-4条第8项)又如,对于一般的盗窃罪,处3年监禁刑及45000欧元罚金(第311-3条),但是“组织帮盗窃的,处15年徒刑及150000欧元罚金”,如果组织帮在盗窃过程中或之后,又对他人实施暴力的,则处以20年徒刑及150000欧元罚金;如果组织帮在盗窃过程中,使用武器或者以武器相威胁,或者携带禁止携带的武器,则处以30年徒刑及150000欧元罚金。(第311-9条)再如法国刑法典第322-6条规定的毁坏、破坏、损坏财产罪的法定刑为10年监禁刑及150000欧元罚金,但是当由组织帮实施时,法定刑则加重至20年徒刑及150000欧元罚金。

      四、处理有组织犯罪的特别程序

      2004年3月9日的Perben Ⅱ法规定了处理有组织犯罪的特别程序,后经多次修订不断完善,对有组织犯罪的侦查、追诉、预审和审判等程序进行特别规定。这些规定集中于《刑事诉讼法典》第四卷第二十五编,包括法院管辖、监视、卧底侦查、拘留、搜查、通信截留、录音拍照、保全措施等诸多程序问题。

      在法院管辖方面,《刑事诉讼法典》第706-75条扩张了地方大审法院和重罪法院的管辖范围至一个或数个上诉法院的管辖区域。

      在监视方面,第706-80条规定,司法警察之警官及经其允许之警员可以在全法国范围内展开对涉及第706-73或第706-74条犯罪的嫌疑人进行监视,也可以对其实行犯罪的物品、财产或所得物等进行监视。

      卧底侦查是侦破有组织犯罪的特别手段,但是由于其本身的复杂性,刑事诉讼法对卧底侦查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卧底侦查必须在必要时,且须由共和国检察官,或者在听取其意见后,由预审法官以书面形式正式批准,并遵照法定条件,在共和国检察官或预审法官的监督下,才能进行。进行卧底侦查的司法警察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卧底侦查时,对下列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取得、持有、运输、交付因实行犯罪而获得的或用于实行犯罪的物质、财产、所得、文件或信息;使用或者向实行犯罪的人提供具有法律、金融性质的手段以及运输、储存、住宿、保存和通信手段。刑事诉讼法对卧底侦查人员的身份保密性进行了特别规定,规定在诉讼任何阶段不得透露化名进行卧底侦查的人员身份,否则将构成犯罪。

      在拘留方面的特别规定就是其期限的延长。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拘留的时间一般是24小时,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06-88条之规定,在对706-73条所列犯罪进行调查或预审时,如有必要,拘留的期限可以延长2次,每次延长的时间是24小时,也即可以延长48小时。当然,延长拘留时间必须是必要且系例外。另外,根据该条第5款规定,最初48小时拘留之后,如果仍有必要,自由与羁押法官或者预审法官可以决定一次性延长48小时的拘留时间,经过此次延长,拘留时间可以达到96小时。2006年1月23日的反恐法对此拘留时间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该法在刑事诉讼法第706-88条第7款规定,如果从最初的调查或者拘留过程中发现,行为人有在法国或者外国实施恐怖犯罪的重大危险,或者为国际合作所必须,自由法官可以以特别名义,并根据第2款之规定决定,对因犯706-73条第11项所涉之罪而被拘留,且仍在拘留中的犯罪人,再延长其24小时的拘留时间,并且还可以更续一次。当然,此次的延长是在前期延长的基础上的再次延长,换言之,经过这次延长,拘留时间最终可以达到120小时,甚至144小时。在拘留期间,嫌犯也不得会见律师,只有在拘留期满96小时之后或者120小时之后,被决定延长拘留期限的嫌犯才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3-4条之规定,要求与律师交谈。

      在搜查方面,有组织犯罪的特别程序大大拓宽了刑诉法第59条所规定的搜查的时间及空间范围。PerbenⅡ法规定,如果在对第706-73条所涉犯罪进行调查、预审时有必要,自由与羁押法官或者预审法官可以决定在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的时间之外进行搜查、查看住所、扣押证据材料。(刑诉法第706-89,706-90,706-91条)甚至在紧急情况下,预审法官也可以批准司法警察警官在居住场所采取这些行动(706-91条第2款)。

      五、有组织犯罪中的司法合作者制度

      2004年3月9日法在应对有组织犯罪方面规定了“司法合作者”制度。司法合作者(collaborateur de justice或repenti),是指参加了犯罪活动,又与司法机关或者警察机关合作,并因其合作而换取一定好处的人。[14]法国刑法典在132-78条规定了三种情况的司法合作。其一,试图实行犯罪之人,如果在通知行政或者司法机关后,阻止犯罪实现,并且必要时指认其他犯罪人或者共犯的,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免除其刑;其二,已经实行重罪或轻罪之人,如果在通知行政或司法机关之后,阻止犯罪之实行或者避免犯罪产生危害结果,或者指认其他犯罪人或共犯的,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减轻其剥夺自由刑的刑期;其三,已经实行重罪或轻罪之人,如果在通知行政或者司法机关后,使得能够避免其他与其受追述之罪性质相同的相关犯罪的实行,或者避免该犯罪引起危害结果的,或者指认其他犯罪人或共犯的,也减轻其剥夺自由刑的刑期。对这些司法合作者,刑事诉讼法在第706-63-1条规定“受到保护”,并且“享有确保其融入社会的措施”。

      对有组织犯罪的侦查、预审及审判吸纳了此司法合作者制度,实际上,2004年3月9日法是因为有组织犯罪才增加规定此司法合作者制度,因为该法第12条在规定司法合作者制度后,又列举了一系列具体的犯罪,这些犯罪要么是本质上是有组织犯罪,要么是极易由组织帮实施,因而构成有组织犯罪。包括221-5-3条(谋杀及毒杀)、222-43条(222-35-222-39条规定的走私毒品罪)、222-43-1(走私毒品罪未遂)、222-6-2(酷刑及野蛮行为罪)、224-5-1(绑架及非法拘禁罪)、224-8-1(劫持航空器、船只及其他交通工具罪)、225-11-1(淫媒罪及其相关犯罪)、225-4-9(贩卖人口罪)、311-9-1(组织帮实施的盗窃罪)、312-6-1(组织帮实施的敲诈勒索罪)。

      【注释】

    [1]M.Masse,Notes breves sur la rencontre de deux expressions:crime organise et espace judiciaire europeen,Revue science criminelle,2000,p.470.

    [2]J.—P.Brodeur,Le crime organise hors de lui—meme,tendances recentes de la recherche,Revue internationale de criminologie et de police technique et scientifique 1998,p.188.

    [3]对bande organisee的翻译,我国有学者将其译为“有组织团伙”,但是这一称呼显得过于笼统,而bande organisee是具有特定含义和指定范田村概念,刑法典也对其作了明确界定,因此笔者使用“组织帮”这一特定称谓。

    [4]Code Penal,edition 2010,Dalloz,p.388.以下凡引《法国刑法典》的法律条文,如无特别说明,均为此版本。

    [5]Cass.crim.,28 fevrier 2001,pourvoi n°00—83.088,contre Cour d'assises du Val—de—marne,30 mars 2000.

    [6]Cass.crim..2 septembre 2003.pourvoi n°02—88.332,contre Cour d'appel de Riom,5 decembre 2002.

    [7]Cass.crim.,16 octobre 1997,pourvoi n°96—84.460,contre CA Aix—en—Provence,25 mars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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