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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PE相结合的法律探讨

    [ 张朝 ]——(2013-1-14) / 已阅8311次

    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对外出售股权时,同等条件下,原股东具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 反稀释条款
    反稀释条款是指,如果地产企业在本轮融资之后进行看了后续融资,那么本轮PE进入的价格就要随时进行调整,降低至后续融资的价格,如果后续以更低的价格发行一次或多次股票,本轮PE的进入价格仍需进行调整。
    反稀释条款的目的旨在控制PE的持股比例,从而控制公司的分红比例。
    4、对赌条款
    对赌条款是地产开发企业与PE进行合作的重要条款,也是与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业务关联最密切的条款。
    对赌条款,是指基于被投资企业的业绩,在PE与被投资企业或初始股东之间股权、或投资资金调整的条款。对赌条款可是视为一种奖励性或惩罚行条款。对赌条款是PE最青睐的一种投资手段,对赌条款的使用恰当,可以实现一种双赢的目的。
    对于地产开发企业与PE谈判过程中,对赌协议可以基于下列项目开发事项:
    (1)工程进度
    通过对于工程进度的约定,设定对赌条款,一方面可以督促工期的进展,另一方面可以要求PE对于投资进度的安排。
    该约定需要工程管理部门通过确定关键线路的界点,并与总包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在确定工程进度的基础之上与PE进行谈判,确定工程工期与PE股权或投资款变动的关系。
    (2)商品房预售的界点
    地产企业资金回笼的主要界点在于商品房的预售。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商品房预售界点的约定,从而约束PE投资进度的安排。
    该约定需要投资发展部门与销售部门、工程部门共同梳理,并最终准确确定界点。原因在于商品房预售的办理不仅存在资金要求、销售准备要求还需要工程进度要求。
    (3)销售业绩的约定
    销售业绩的约定比较好理解,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销售业绩的约定约束PE投资进度的安排。
    (二) PE的退出
    1、IPO退出
    IPO退出时是PE与被投资企业最期待的一种方式,但由于国家相关部门对于地产开发企业IPO的限制,该方式存在很大的困难。
    2、股权回购
    回购的法律依据主要为《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由此可见,公司法对于上述约定较为严格,股权回条件较为苛刻。
    3、原始股东的股权回赎
    PE通过以原始股东回赎股权的方式退出,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且比较有保障的退出方式。这种方式基于PE投资者和原始股东签订投资协议书时所设定的回赎条款。要求原始股东以特地的价格回赎PE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4、公司回购
    公司回购是指投资期满,被投资企业从PE手中赎回其所持有的股权。2008年轰动一时的“阿里巴巴回购雅虎持股”,马云所用的就是这种方式。
    (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PE合作应注意的事项
    1、准确预计项目开发进度情况
    了解项目开发情况,需要从工程进度、逾期销售价格、资金回笼要求等方面进行。在了解上述情况之后,将相关要点与投资协议相结合,使项目开发得到有力资金保障的同时,降低企业风险。
    2、把控公司管理
    PE投资之后,会成为公司股东,在投资协议及新公司章程中,要对PE的相关权力进行约束,若PE委派人员进入董事会,应限制其权力,从而实现公司的把控。
    3、部门之间协作
    PE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心关键点是投资界点,但投资界点的确定,需要项目发展部门、销售部门、工程部门的有机结合,使PE在最恰当的时刻进行投资。
    4、法务部门的监督、跟进
    地产公司法务部门作为风险把控部门,应该及时跟进与PE合作的进程,起草相关协议,并且对相关股权变动的行政许可、行政变更等级手续进行监督。从而有效保障合作的安全性。

    以上是我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PE合作的初步探讨,希望与大家进行交流,等得到大家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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