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仁波 ]——(2013-1-10) / 已阅8188次
(二)完善农村大学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对策
保护农村大学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系统工程。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仍处于艰难的爬坡阶段,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之后,人口曾长迅速,人地矛盾突出,解决学生土地承包权益不能一蹴而就,需要一定的过程。
1、法律空白的填充与新农村立法的完善
在《土地承包法》中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资格的划分标准:一是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划分标准,而不再是单纯以农村户籍为准;二是在农村在外就读的学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上,按照其是否业已毕业并且取得稳定的经济来源,独立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障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对于已毕业独立于农村生产关系并实现了“实质化的市民”的学生则排除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并收回其土地承包权,以保障土地的优化配置、缓解农村的人地矛盾。
审视并灵活处理土地承包经营30年不变的政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稳定了农民的经营心态和农村社会秩序,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一些地方片面和讲话的遵守导致土地30年内的绝对变动。在外就读的学生无地不可再寻求挽回,毕业学生还地也成为不可能。甚至新生儿将在30年不动的原则上急需相应的调整机制的出台和践行。正确处理土地承包30年不变与小范围变动的灵活统一。在农村集体土地中保留相应的机动地,按照各地人口基数和人口变动的趋势确定机动地面积,以在人口增减和学生身份变动时得到或收回土地。
2、区域性规划解决,兼顾社会和谐
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区域性规划。在制定地方土地政策时应当因地制宜,事实求是而不可盲目僵化的贯彻一个政策不动摇不改变。在人身与土地依附关系大的地区,制定明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资格标准,切实保障农村在外就读学生在家乡的土地,而及时收回业已城市化的学生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践行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的前提下,灵活实行局部调整以保证土地承包经营主体的明确和清晰,更好的处理好人地矛盾。而在土地优化配置和利用的前提落实土地承包法和相应的土地政策,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承包资格和农村学生的地权。
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和谐性落实。农村在外就读学生的土地承包关系农村家庭经济、农村社会保障及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2关系到人权的保障、财产权的保护、人的发展权的支持等各个领域,因此立法者应当站在一个和谐兼顾的高度来解决这一问题。从社会法的角度审视农村学生的基本权利和生存状态,从“三农”建设的立意分析农村土地之于农村家庭和农村社会稳定与发展,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资格上作出明确规定,保障农村在外就读学生在实质农民阶段真正享有农民的地权,在实质市民的时候还回农村承包土地归集体。实现农村在外就读学生的土地承包权“开源”有保护,“截流”亦迅速。
总之,在土地立法和土地政策上解决农村学生的土地承包权,同时需综合区域现实、兼顾农村稳定、社会发展等多方因素,打造和谐农村、和谐社会。
(作者单位: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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