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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言词证据证明问题探究

    [ 韩哲 ]——(2013-1-7) / 已阅8644次

    (1)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提出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本条仅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具有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权力和职责,并未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提起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能在此诉讼阶段提出言词证据非法的主张。这是因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既可能是主动发现言词证据非法,也可能是通过犯罪嫌疑人的提出而发现非法,因此,根据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应当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者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人、辩护人提出言词证据非法的权利,然后,再由人民检察院对言词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在开庭审判前或庭审开始至法庭辩论前提出

    《非法排除证据规定》第四条规定:“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被告人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第五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根据上述内容,明确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提出的期间为开庭审判前或者庭审开始之法庭辩护前。

    (3)在二审庭审中提出

    二审法院是否受理被告人或者辩护人的非法言词证据的主张,《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该规定第十二条只是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没有采信的救济程序。我们认为应当赋予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在二审中首次提起言词证据非法的权利。理由主要如下:第一,目前《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定》刚刚实施,被告人或者辩护人能否在一审中及时提出尚需在司法实践中检验。如果直接剥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在二审中提起非法言词证据,不利于查清犯罪事实的真相,一定程度上影响二审审查和纠错功能。第二,非法言词证据在造成刑事错案中为祸尤烈,如果通过严格限制提起的程序,可能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但不利于司法的公正,有损刑事司法的权威。同时,刑事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或者非法言词证据发生概率仍然较高,在此现实背景下严格提起程序不符合刑事司法的实际状况,一定程度上影响非法证据规则适用的效果。

    2.非法言词证据的审查程序

    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被告人认为言词证据非法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将该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在庭审中如果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庭审前的供述系非法取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当庭调查。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也应当对口供取得的非法性予以审查。

    3. 非法言词证据的举证、质证与庭外调查程序

    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七条之规定,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除此之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明确规定了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辩论,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4.非法言词证据的裁判和救济程序

    (1)非法言词证据的裁判程序

    非法言词证据根据提起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庭审前提出的;一类是庭审中提出的。根据上述分类,分以下情形进行裁判:

    第一,对于庭审前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言词证据主张,如果公诉人或者举证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成分的,不应当在法庭上宣读、质证;

    第二,对于庭审前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言词证据主张,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庭宣读、质证,并且结合被告人的当庭供述以及其他证据综合判定是否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些情形包括: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已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

    第三,对于庭审中提出非法言词证据主张的,如果公诉人或者举证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成分的,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非法言词证据裁判的救济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裁判的救济程序,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韩哲)

    来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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