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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法学研究回眸:刑诉法学研究七大看点引人关注

    [ 卞建林 ]——(2012-12-25) / 已阅9046次

      关于庭前会议制度的增设。修改后刑诉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对于增设庭前会议制度,有学者认为,该规定改变了当前庭前审查程序的面貌,构建了具有实质功能的庭前程序,是本次修改的一大亮点。在立法中增加庭前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庭前准备程序,有利于及时解决可能妨碍法庭审判工作的程序问题,保证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更好地提升诉讼效率。然而,从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做法看,还应当赋予庭前会议更多功能,例如解决案件管辖权争议、整理和明确案件争点、征求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意见、对附带民事诉讼实行诉讼保全等。这些都需要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加以细化、明确。

      七、关于诉讼监督的强化

      为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有人统计,修改后刑诉法对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工作新增了12个方面的规定和任务,其中侦查监督4项,审判监督3项,监所监督2项,既有侦查监督又有审判监督的2项,既有审判监督又有非刑罚执行监督的1项。具体包括: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监督,对侦查人员非法收集证据的监督,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对强制措施适用的监督,对非法收集证据的调查核实,对死刑复核进行监督,对再审庭审活动的监督,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对减刑、假释的同步监督,对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的监督,对强制医疗决定和执行的监督等。

      有学者认为,新增的诉讼监督规定扩展了诉讼监督的范围,丰富了诉讼监督的手段,明确了诉讼监督的效力,强化了诉讼监督的责任,健全了诉讼监督的程序,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法治的进一步完善和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的进一步重视,对保障刑事诉讼活动依法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来自检察系统的专家认为,修改后刑诉法对诉讼监督的新规定,对于捍卫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修改后刑诉法通过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新增一系列诉讼监督任务,表明了检察机关的追诉与诉讼监督两部分职能不存在根本利害冲突,可以共存于一体。确保检察机关追诉与诉讼监督这两部分职能协调一致的重要措施和保证,关键在于坚持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以及恪守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修改后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修法的宗旨需要通过实施来体现,修改的内容能否顺利实施也需要通过实践来检验。新旧法律交替过程中可能面临司法观念的更新、执法水平的提高、执法条件的改善等一系列问题。刑诉法学界应当立足司法实践,密切联系实际,注意研究解决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修改后刑诉法的贯彻实施和刑诉制度的健全完善作出应有的贡献。

      (卞建林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褚宁系济南大学讲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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