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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问题探究

    [ 卢芬 ]——(2012-12-11) / 已阅7115次

      第三,生活中确有一些“老中医”,医术高明但又年事己高,无法通过医师考试,所以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当这些人不幸造成患者死伤时,以非法行医罪论处常引发鸣冤之声。笔者认为,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老中医”不以行医为业,偶尔治病救人,不幸发生严重后果,因为不符合非法行医之行医的职业性和反复性,所以不构成非法行医罪,若诊疗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可以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论处;如果“老中医”以行医为业,诊疗正确却因个别患者体质特异或其他原因发生意外事件,导致患者死伤,由于非法行医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也就不能以非法行医罪论处,行为人只应承担行政违法责任;如果“老中医”以行医为业,医德高尚,享有盛誉,但是不慎诊疗失误,出现严重后果,行为人不因医术高明而免于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责任。因为“即使是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为成千上万的患者医治了百病的合法医生,只要一次过失置患者死伤,也要承担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与此相比,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没有理由不承担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责任。”当然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正如前文所述,对待这样医术高明,声誉甚佳的非法行医者,若无法定减刑情节,法院可以根据刑法第63条酌情减轻处罚同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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