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建平 ]——(2012-12-10) / 已阅8250次
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牵连犯处断原则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从一重罪处断说。此种观念认为,对于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刑罚。二是并罚说。这种主强强调,对于所有牵连犯均应实行数罚并罚。三是双重处断原则说(从一重罪处断和数罪并罚择一说)。此种理论认为,对于牵连犯既不能一律采用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也不能均适用数罪并罚,而应当依照一定的标准决定究竟采取何种原则予以处断。双重处断原则说判断标准不同,具体分为两种类型。其一为以法律规定为标准的双重处断原则说,既对于刑法无明文规定的牵连犯,应适用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对于刑法明文规定或明文规定予以并罚的牵连犯,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其二为以罪行轻重为标准的双重处断原则说,即对于危害程度一般或轻罪的牵连犯,应适用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对于危害程度严重或重罪的牵连犯,则应实行数罪并罚。牵连犯处断原则的立法方式,一般而言包括三种:一是数罪并罚,二是从一重罪处断,三是从一重罪从重处断。我国刑法分则对牵连犯的态度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分则条文对大多数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没有作明文规定;二是,分则某些条文规定对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三是,分则某些条文规定对牵连犯从一重罪从重处罚;四是,分则某些条文对牵连犯规定独立的法定刑;五是分则某些条文对牵连犯规定数罪并罚。如现行刑法明文规定牵连犯数罪并罚的有第15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罚”、第198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或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边境,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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