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志文 ]——(2012-12-6) / 已阅13762次
在美国,名人的部分隐私能够被新闻报道的理由在于判断该部分隐私是否具有“新闻价值”、是否属于“公众的合理兴趣”, ⑦ 这种判断标准是很有借鉴意义的。下面,我们来探究一下“新闻价值”和“合理兴趣”的含义:
“所谓新闻价值,就是指新闻本身所包含的能够引导人们正确行动的那种信息量,或者说是指新闻作为一种精神产品,它本身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人们当前对客观外界的知与闻的需要的那样一种功能。”⑧ 可见,判断一个信息是否具有新闻价值就是要看它的被公开是否对社会和公共利益有意义、有进步作用。公众的“合理兴趣”主要是如何界定什么样的兴趣才是“合理”的?笔者认为,这种合理性还应当是基于公众的知情权。由于公众人士的一些个人信息、行踪,尤其是与其职业相关的那一部分信息、行踪,具有一定的社会属性,已经成为公众知情权所指向的对象,因而对其该部分隐私的探知符合公众的“合理兴趣”,不构成侵权。
和公共官员一样,在对公众人士的部分隐私权进行限制的同时,我们也要对其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基本隐私给予保护,如住宅居所、通信秘密、性生活秘密等,不得对此进行随意侵扰,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四、结语
隐私受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在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文化背景,隐私的概念、范围也不一样,在遇到具体案件时,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笔者在学习过程中,提出这一粗浅看法以共商讨,如有不到之处,敬请见谅,以待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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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郭卫华:《新闻侵权热点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82页。
②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修订版第443页。
③刘迪:《现代西方新闻法制概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8页
④郭卫华主编:《新闻侵权热点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23页。
⑤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98页。
⑥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467页。
⑦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103页。
⑧吴兴华、李松晨等著:《新闻价值及真实性、指导性》,人民日报出版社,1984年版,第193页。
参考文献: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
2、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修订版。
3、郭卫华:《新闻侵权热点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4、陈卫东:《试论公众人物隐私权及其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平衡》,北大法律信息网,2003年1月1日。
5、阚敬侠:《新闻传播中的法益冲突及其调整》,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6、葛维宝(Paul Gewirtz)著 彭亚楠译:《隐私与言论》,北大法律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33220
7、许德风:《隐私权与新闻自由》,载《中美法学前言对话:人格权法及侵犯法专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第一版。
8、曾庆洪、邹兵:《隐私权及其探究》,中国新闻研究中心,2002年10月。
9、马特:《隐私语义考据及法律诠释》,载《求索》(CSSCI期刊)2008年第5期。
10、汪琳:《新闻舆论监督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载《江西省团校学报》.200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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