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家泉 ]——(2012-11-27) / 已阅10974次
三、 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对于撤销3年不使用案件,《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该商标使用的证明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系对驰、著名商标的防御性注册,以防止削弱商标的显著性,有效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2、因任何外部不可抗拒事由造成:政府政策因素、能源问题、自然灾害等;
3、系争商标权属发生任何纠纷,或注册商标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等待行政、司法裁决等;
4、因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
5、在长期使用商标后,因经营问题暂停使用,以后仍有使用的意愿;
6、其他足以影响商标正常使用的情形。
四、“撤三”是否应先“责令改正”为前置条件: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那“责令改正”和“撤销”如何选择?《商标法实施细则》予以了解答。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即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可直接依据证据及事实裁定是否予以撤销。
也就是说,“撤三”可不必以“责令改正”为前置条件。但此条规定显然有悖于《商标法》 “激活”商标的立法本意,对于仍有真实使用该商标的权利人不公平,本文仍建议有选择性的适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再予以撤销为宜。
五、针对撤销3年不使用的应对:
1、递交近三年的使用证据;或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2、可同时立即再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即使注册商标最终被撤销后,他人仍不能注册、使用该商标;
3、如无过多胜算,也可考虑将该商标进行转让。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商家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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