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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针对侵权行为不判决停止侵权的情形

    [ 商家泉 ]——(2012-11-27) / 已阅10690次

    1、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不具有独创性:
    (1)圆弧形建筑、入口及上方的玻璃等相关特征均是其建筑功能性的表现,所谓“特有的圆弧形设计”,属于常见的建筑特征,一个普通的建筑师就可以做到;
    (2)圆弧形建筑及玻璃幕墙等都是普通的设计模式,原告对该类建筑不享有独占性权利,被告的建筑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建筑并不相同;
    (3)工作区外部呈条带状,完全是建筑材料压型钢板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该建筑不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2、被告亦委托了设计公司设计图纸,委托装修公司装修,应由设计、装修单位承担责任。

    (三)法院认为:
    1、原告建筑作品的整体设计,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型,富有美感,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建筑作品;
    2、被告的“泰赫雅特中心”与原告的建筑作品的基本特征相同,虽然二者在高台、栏杆、展厅与工作间的位置、部分弧形外观、整体颜色深浅等部分存在细微的差异,但仍属于与涉案建筑作品相近似的建筑。
    3、原告关于建筑作品内部特征亦属于建筑作品所保护的客体的主张依据不足。工作区部分的设计属于汽车4S店工作区的必然存在的设计,其外部呈现的横向带状及颜色,与所用建筑材料有关,并非涉案原告建筑作品的独创性成分,应当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
    4、虽被告建筑系由案外人所设计和装修,但被告作为该建筑的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人应当就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遂判决:改建、赔偿15万及合理开支1.7万。

    (三)评析:
    1、法院综合分析了原告涉案建筑作品的特征,认定该三维建筑作品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型,富有美感,具有独创性,属于建筑作品;
    2、将该建筑的内部特征、必然存在的设计,及因所用建筑材料产生的横向带状、颜色等,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准确地把握了建筑作品的特点。
    3、法院还根据本案双方建筑的具体情况,判令被告对其涉案建筑予以改建,使之不再与原告建筑外观造型的主要特征组合相同或者近似,而非停止侵权即予拆除建筑,考虑了双方利益平衡,避免了社会资源的浪费。

    高文律师事务所 商家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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